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然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抽逃出资罪与挪用资金罪或挪用公款罪应当是具有明确界限的。
实践中,如果发起人或股东出资后在成立的公司担任一定职务,就可能存在行为人利用职务将公司资金从公司中转移走的情况。在股东利用职务便利抽逃出资的情形下,其与挪用资金行为或挪用公款行为便可能产生交叉。因为股东的出资一旦经公司登记成立,便成为公司资金,非经公司法规定的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抽回,而非法抽回的行为便可能既符合抽逃资金罪,又符合挪用资金或挪用公款罪。对此,笔者认为不能理解为既构成抽逃出资罪,又构成挪用资金罪,因为毕竟只有一个行为。挪用资金罪与抽逃出资罪的根本区别在于挪用资金仅是转移了资金的使用权,而抽逃出资则是转移了财产的所有权。如果行为人本人是股东,其利用自己在公司的职权,挪用公司的资金归自己使用或借贷给他人,仅成立挪用资金罪,不构成抽逃出资罪。
另外区分是挪用,还是抽逃出资,还可以看行为人是否有归还的意思。抽逃出资,行为人自然是不再归还,而挪用,行为人则是想归还的。即使行为人挪用后产生不归还的想法,也不能按照抽逃出资罪处理,而是按照职务侵占罪处理。一般情况下,行为人抽逃出资,往往是想与公司脱离关系,也不参与公司的分红;而挪用或侵占资金,行为人并不想与公司脱离关系,也并不退出公司的分红。另外,行为人抽逃出资后,往往会向公司表明自己已把出资抽回;而对于挪用或侵占资金的行为,行为人往往会极力掩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