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罪是《刑法修正案(五)》同一条文增设的罪名,适用同一法定刑,因而有必要加以区分。
两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犯罪对象不同。前罪的犯罪对象为信用卡本身;而后罪为信用卡信息资料。
(2)行为方式不同。前罪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而后罪则表现为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3)侵犯的客体不完全相同。前罪的客体主要是金融机构的信誉;而后罪的客体则主要是信用卡所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