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作为高利转贷的借款人,《刑法》第175条未规定其刑事责任,但如果本罪的行为人与“他人”共同实施套取信贷资金的行为如何定性?例如乙想贩毒需要大量资金来购买毒品,但是乙资金短缺且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便找到甲,谎称要炒房需要资金,甲乙两人合谋,由甲向银行套取到资金,然后甲把钱给乙,向乙收取高额利息,违法所得较大。甲构成高利转贷毫无疑问,但是乙是否构成高利转贷罪的共犯?笔者认为不能构成共犯。原因是甲和乙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甲的目的是为了转贷牟利,乙的目的是为了贩毒。因此,“他人”共同实施套取信贷资金的行为不构成高利转贷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