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2013年2月6日讯(记者梁振文) 62岁的徐某明知铝矿渣是国内禁止进口的物品,但仍顶风冒险,使用伪报品名方式借此逃避海关监管,将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铝矿渣737吨走私入境。2012年3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走私废物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8年,判处李某翠有期徒刑6年,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三人不服,提出上诉。鉴于二审期间李某积极认罪悔罪,认为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日前,海南高院终审判决,改判以走私废物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
伪报品名进口铝矿渣
2008年,徐某、李某翠在泰国建厂合伙经营铝矿渣生意。徐某负责联系泰国铝矿渣货源,李某翠则垫资并负责铝矿渣的加工、提炼、销售。他们聘请李某去泰国管理工厂,年薪5万元。
李某翠将机器和工具出口到泰国后,发现当地没有提炼铝矿渣所需的焦炭。二人商量后,决定将铝矿渣粗加工后进口回国内加工、销售。因宁波的进出口代理公司不愿代理进口铝矿渣,徐某、李某翠通过李某的朋友联系了上海顺X贸易公司。2008年9月,徐某、李某到海口与顺X公司法人翁某喜(另案处理)商谈代理进口。翁某喜看到样品后,建议尝试以铝矿砂申报。徐某以其子经营的永康市天X工贸公司名义同顺X公司签了代理进口协议。2008年11月,李某筛选出第一批约24吨铝矿渣。
李某通过泰国代理公司办理该24吨铝矿渣的出口手续。为顺利进口,顺X公司在报关时将品名申报为铝矿砂,价格为每吨60美元。顺X公司还申请铝矿砂自动进口许可证,以铝矿砂名义将该批货物向海口海关报关进口,货物通关后发往浙江永康。李某翠收货后联系私人小冶炼厂将铝矿渣炼成铝锭,在当地销售牟利。
三人走私737吨废物获刑
至2010年8月,顺X公司用伪报品名、高报价格方法共为天X工贸公司代理进口18批铝矿渣,共达691吨。2010年8月,又有46吨铝矿渣准备发回国内。顺X公司将该46吨铝矿渣以同样的方式向海口海关报关。8月23日,货物到达海口后被海关当场查扣。经鉴定,该46吨铝矿渣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海口中院认为,徐某、李某翠、李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伪报品名手段,将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铝矿渣共737吨走私入境,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废物罪。徐某、李某翠是主犯,李某是从犯。2012年3月,海口中院一审判决,以走私废物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8年,判处李某翠有期徒刑6年,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徐某、李某翠、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日前,省高院终审判决,改判以走私废物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