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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部门出台解释贯彻落实新刑诉法
    强化人权保障 确保程序正义 明确刑讯逼供范围
  • 半月谈2013.1      2013-05-13      阅读 1717

半月谈网2013年1月18日讯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为配合修改后的刑诉法实施,公检法等多个部门也陆续出台了相关配套文件和规定。这些举措从不同角度彰显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

 

多部门出台配套文件

 

2012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等6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实施刑诉法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规范,其中规定保证辩护律师在48小时内会见到在押犯罪嫌疑人;法庭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等。

 

在此之前,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等部门已经陆续发布了各自领域贯彻落实新刑诉法的相关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年11月22日公布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围绕检察机关的职权,对检察机关参与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进行了全面规范。

 

变相肉刑属于刑讯逼供行为;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可召开庭前会议;死刑复核期间律师反映意见最高法院应当听取;法院院长签发出庭令可强制证人出庭……2012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对新刑诉法的有关条款作出了进一步明确。这部共24章、548条、7万余字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历史上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

 

2012年12月26日,公安部全面修订《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严禁刑讯逼供”等规定被写入总则。

 

强化人权保障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并增加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刑讯逼供的范围,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新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这就突破了我们传统意义上对刑讯逼供的理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表示,虽然新修改的刑诉法提出严禁刑讯逼供,但究竟什么是刑讯逼供,确实需要司法解释给予明确的界定。他认为,“这条司法解释的提出很有进步意义”。

 

在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出台的前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出台的文件也对涉及刑讯逼供的相关问题做出了规范。

 

最高人民检察院则规定,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报请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

 

公安部在其修订的《规定》中提出,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都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要求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内进行讯问。

 

确保程序正义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为落实“少杀、慎杀”的刑事司法原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得死刑复核更加慎重……这些条款在相关配套文件中均得到了细化和明确。

 

《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保证辩护律师在48小时以内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在案件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

 

新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指出,法院审理案件要充分认识正当程序的独立价值,不仅要保护好“强者”“有理者”的程序权利,也要保护好“弱者”“无理者”的程序权利。

 

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说,全面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诉法,将使公安机关坚持以收集证据作为侦查活动的中心,实现由“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的目标转变。(《半月谈》2013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