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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算是不正当利益
  • 互联网      2013-05-13      阅读 2794

如果从法律条文来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中就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其中关键之一要看行贿人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但何为“不正当利益”,是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一个比较模糊的问题。虽然在以往的规范性司法文件中也有规定,但并不全面,特别是随着近年来贿赂犯罪手段的不断翻新,利益正当与不正当的边界变得越来越模糊。

 

针对这次司法解释,许多人拿亲身经历的状况发问:假如在工作单位的人事晋升中,一个人本有实力,为保险起见给领导送了超过一万元的大礼包,这违法吗?再假如一个人具有招标要求的所有资质条件,甚至优于其他竞争者,但为了中标送给招标单位几万元,这算行贿吗?

 

制订此次司法解释的法官明确指出,依照这部最新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算!

 

这也是这部司法解释的进步之处。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一些实践中出现较多的不正当利益做了专门的规定。那就是“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尽管在竞争中,行贿人原本是有实力竞争成功的,但是他在这个过程中送了礼,就导致了他与其他竞争者所处的地位不平等,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原则,这样的利益应当被认定“不正当利益”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官表示,他们希望人们看到,打印出来只有薄薄几张纸的司法解释其实蕴含着“严惩腐败的决心”。

 

在实际案例中出现过这样的情况:有人因为行贿获得了巨额财产,东窗事发后人虽进了大牢,可他因行贿得到的财产并没有被追缴,他的老婆孩子还依然享受着他通过行贿换来的不正当利益。这么一来,好像可以跟法律讨价还价似的,“用三年大牢,换来一辈子享福”。

 

这部司法解释特意突出强调,“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应当依照刑法规定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返还被害人”,“因行贿犯罪取得财产性利益以外的经营资格、资质或者职务晋升等其他不正当利益,建议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简单地说,这些看上去有点绕的法律条文意味着,如果触犯行贿罪,违法者不仅要接受牢狱惩罚,还要上缴、返还因为行贿得到的“不正当利益”。

 

通过对行贿犯罪获取的不正当利益的依法处理,加大行贿犯罪的成本,不仅让犯罪者“竹篮打水一场空”,也让更多存在侥幸心理的人幻想破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