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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淮安一官员床头柜里被查出200多发军用子弹
    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私藏枪支弹药罪等罪名
  • 新华网      2013-06-14      阅读 1385

检察日报2013年6月13日讯  2012年2月初,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接到群众举报,该区境内的钦工镇郎颜村大片农田被人为破坏,长期无人过问。该院立即派反渎干警前往郎颜村查看……

 

田土被挖牵出受贿案

 

现场情况让干警们大吃一惊:该村西滩一组几十亩农田被深挖了至少4米,形成一个巨大的“盆地”,“盆地”里庄稼稀疏枯黄,杂草丛生。

 

据村民讲述,以前这块地和周围农田一样都是长庄稼的好地方。从2006年开始,有窑厂到这里挖土,使田地长期抛荒。近两年才恢复耕种,但因伤了地气,庄稼长势大不如前。

 

几十亩农田被人深挖了4米取土,持续几年时间,如此明目张胆地破坏农田却无人制止。显然,这里存在严重的渎职行为,淮安区检察院反渎局决定立即展开调查。

 

查知非法取土的窑厂由胡某经营,反渎干警立即调查胡某的下落,发现胡某的工厂已经停业,胡某本人正因涉嫌其他刑事犯罪被羁押于淮安区看守所。办案人员对胡某的提审十分顺利,急于争取立功的胡某不仅承认了自己违规取土的行为,还交代为逃避查处曾多次请钦工镇国土所工作人员吃饭、旅游,并分几次向时任国土所所长花某送上现金6.5万元。

 

胡某正被关押,他的交代应该不会被受贿人花某察觉。如何利用这一有利情况快速突破案件?反渎局开会研究,认为钦工镇窑厂很多,花某还曾收受其他人贿赂的可能性很大。而在受贿数额巨大的情况下,腐败分子往往不敢把赃款存入银行,而是选择藏匿在家。为此,办案人员决定对花某家进行突击搜查。

 

发现200多发军用子弹

 

2012年2月17日,淮安区检察院反渎干警全体出动,直奔花某家。

 

办案人员向花某出示了搜查证,依法展开搜查。搜到卧室时,办案人员发现床头柜里还藏着一个保险柜。打开保险柜,里面是个黑色布袋。因为出乎意料的沉,那布袋刚被提起来时还差点掉到地上。办案人员心里一惊:这么沉的袋子,又藏在保险柜里,难不成装的是金条?

 

布袋打开,又一个意外出现了:里面全是崭新的子弹!金黄色的子弹在灯光下闪闪发亮,有些包裹子弹的牛皮纸甚至尚未拆封。经过清点,子弹一共269发,其中264发是制式军用56式步枪弹,5发是制式军用56式步枪空包弹。

 

虽然没有发现预期中的大量现金,但仅凭这意外查获的200多发子弹,花某的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当日,淮安区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私藏弹药罪对花某立案侦查。证据确凿,花某无从狡辩,很快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

 

2003年底,胡某承包了郎颜村窑厂。因缺少土源,胡某经常在该村零散取土。钦工镇国土所巡查人员发现后,多次前去制止。胡某和花某就这样认识了。2004年10月的一天,胡某送给花某2万元现金。此后,二人达成默契,该取土取土,该检查检查,互不干涉。

 

假报告换来采矿许可证

 

按照有关规定,没有合法的采矿许可证,窑厂就没有合法身份,更无权在任何地方取土。而胡某的窑厂从没办理过采矿许可证,一直处于非法运营状态。胡某很不安心,多次要求花某想办法为自己办证。

 

不耐烦胡某隔三差五就来“坐坐”,花某决定帮他这个忙。材料报到区国土局,很快就被退了回来。理由很简单:材料里没有明确取土范围。花某犯了难,他知道国土局是绝不会允许从农田取土的。

 

最终,花某亲自操刀,炮制了一份《钦工镇废黄河沿线中低产田改造的论证报告》,用以说明为了更好地种植粮食,有必要对一些中低产田进行部分取土。花某在报告上盖了国土所的公章,再次送到区国土局审查。

 

胡某的采矿许可证终于办了下来。美中不足的是,申报材料里虽然将郎颜村一组的土地作为取土范围,可批下来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取土范围,却只是胡某的窑厂用来堆土的一块地方。

 

也就是说,胡某的窑厂仍然没有合法的取土范围。但胡某不管这些,反正有花某“罩着”。大肆采土后自己的窑厂用不完,胡某还转手将土卖给其他窑厂,干起了贩土的生意。

 

根据规定,采矿许可证每年都要年审。年审通过的一个必要前提是:办证方上年度无非法用地、非法取土情况。胡某的窑厂从未停止非法取土,却每年都能顺利通过审查。

 

国土资源损失85万余元

 

2008年春节后,花某暗示胡某“意思”一下,胡某没有行动。同年3月,上级国土部门接到花某的汇报,成立联合执法组,要对胡某的非法取土行为进行处罚。为平息此事,尽量减少罚款,胡某赶紧来到花某家,送上1.5万元现金。一个月后,花某退居二线。

 

对家里的军用制式子弹,花某也坦白作了交代:自己年轻时在部队当兵,做过军械员,负责管理枪支弹药,退伍时为留作纪念,利用工作之便从武器库里偷出200余发子弹,一直藏在家,连家人也瞒着。

 

检察机关依法查明:花某在任钦工镇国土所所长期间,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辖区内非法取土行为的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导致钦工镇郎颜村64.46亩农田被非法取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5万余元,其行为已涉嫌玩忽职守罪;花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胡某等人现金、购物卡合计8.8万元,已涉嫌受贿罪;花某私藏军用步枪子弹,情节严重,已涉嫌私藏弹药罪。

 

2012年8月28日,淮安区检察院以花某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私藏弹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11月30日,淮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花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犯私藏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花某不服,提起上诉。

 

今年4月26日,淮安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