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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村官贪污挪用公款手段日趋隐蔽:多人勾结虚报冒领
    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 新华网      2013-06-14      阅读 1332

法制日报2013年6月14日讯 “征地补偿款还没有到账。一到账,我就按名册发给大家。”面对村民们的追问,河南省登封市大金店镇金东村村委委员兼出纳李某这样搪塞。

 

在多次讨要征地补偿款无果的情况下,部分村民开始信访反映问题,政府有关部门的答复是:钱已拨付到村里。

 

“村会计说没到账,政府说钱拨了,到底谁说的是真的?”部分村民到登封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信访,要求检察机关介入调查。

 

登封市检察院反贪局调查发现,征地补偿款确已拨付到村里,但李某把其中的10万元借给了做生意的雷某用作周转资金,只好对外谎称“没到账”。

 

李某归案后说:“征地补偿款一时不到账是常有的事,雷某只是暂时用用,我又没有装到腰包里。”

 

登封市检察院认为,李某涉嫌挪用公款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挪用公款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结合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涉案款项未造成危害后果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

 

“贪污、挪用公款是村官涉及职务犯罪的主要罪名,而犯罪手段多是弄虚作假。”6月13日,登封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袁松峰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他们对36起村民举报村官涉嫌职务犯罪的信访案件进行分析后,得出上述结论。

 

多人勾结虚报冒领

 

“在各有关部门对资金发放程序严格控制的情况下,村官作案手段日趋隐蔽,再加上资金发放所经历的环节较多,单靠一人的力量往往无法完成侵吞公款的全过程。因此,在这类案件中,较多形成相关人员人人参与、人人有份的局面。”袁松峰举例说,郑州至登封的快速通道工程是重点工程,有些村官与地方政府工作人员勾结在一起,在“虚报冒领”上动心思。

 

为加快工程进度,郑州市及登封市要求尽快将所征用土地及地面附属物补偿到位。登封市告成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副主任侯某负责告成镇贾沟村路段树木清点、补偿相关工作,村民胡某为达到多领补偿款之目的,伙同村委会主任王某找到侯某,让侯某为其多报树木数量,共虚报各类树木共计360棵,骗取补偿款共计7.91万元。

 

登封市石道乡陈家门村党支部书记王某与石道乡人民政府农业办公室主任刘某,在负责陈家门村高坡自然村扶贫搬迁工程的工作中,虚报3户搬迁户,并在发放扶贫搬迁款过程中,骗取、侵吞搬迁补助款6万元。法院以贪污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判处刘某有期徒刑5年。

 

“村官职务犯罪的手段多数仍是弄虚作假,但其间所经历的过程则要复杂的多,查处起来有一定的难度。”袁松峰分析说,比如村官伙同他人,隐瞒土地使用转让实际价款,以低于实际价款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的手段,将部分土地出租款隐匿。这其中经历了将土地从原承租人处收回、与新租户洽商土地租价、与人合谋签订虚假协议、套取土地租金等若干环节。

 

挪用公款犯罪增多

 

“经过长时间的警示教育,不少村官对贪污犯罪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但他们文化程度普遍较低,错误地认为挪用公款不是犯罪或罪行较轻。”登封市检察院检察长刘文胜说,在土地征用中,大量的补偿款是通过村级组织发放给村民的,有些村官截留大额款项,以理财或借用的手段挪作他用。

 

“我承建工程需要周转资金,你帮我想想办法,我付高额利息。工程款一到位,我就还你,没有任何风险。”面对建筑商的求助,登封市卢店镇卢北村四组组长韩某把手伸向了征地补偿款。

 

2010年12月至2011年4月,韩某在协助卢店镇政府管理、发放本组村民征地补偿款过程中,分3次将征地补偿款共40万元借给杨某用于其承建的登封市卢店镇安置小区工程。检察机关还查明,在2010年9月至2011年5月间,韩某还分两次将征地补偿款共70万元借给建筑商王某使用。

 

建筑商将所借款项返还给韩某后,韩某对相关村民进行了发放,后因多名群众对补偿问题不满而信访,导致案发。

 

与韩某相比,登封市少林办事处王庄村十三组组长耿某显得更为隐蔽。

 

2010年1月至2011年7月,耿某在协助登封市少林办事处发放该组嵩山少林寺武僧团培训基地征地补偿款过程中,擅自多次挪用本组征地补偿款,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并将收益用于个人支出。

 

耿某归案后说:“我只是暂时用用,没想到触犯了法律。”

 

法律缺位致打击难

 

“其实,村干部职务犯罪是个老话题了。大量群众来信来访也反映出村官职务犯罪日益严重,传统意义上村官的公正廉洁正遭受质疑,村民自治组织的生态环境正在遭受破坏。”袁松峰说。

 

“法律缺位导致打击村官职务犯罪困难重重。”袁松峰坦言,尽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释义,弥补了刑法修订后对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犯罪难以追究刑事责任的空当,但在实践中仍存在操作性问题,加之村官在不少领域行使职权没有法律规定,出现了法律缺位,而职务犯罪往往发生在那些没有法律规定的灰色地带,使法律难以有力打击。

 

“村务不够公开是村官犯罪的根本原因,也是造成财务管理混乱的重要原因。”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处长汤涛认为,应进一步完善打击和预防村官职务犯罪的相关立法。如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管辖范围调整后,对于村官不具有“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身份的,在处置本村事务中收受他人好处或者侵吞集体财产,又因农村基层组织不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既不能认定为受贿罪,又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处于刑法没有管辖的境地。又如在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发放问题上,立法上没有确定农民集体组织留存和发放给农民个人的比例,只是规定留存与发放的比例应由村民大会通过民主决议最终确定,实践中村民大会作用有限,农民的诉求容易被忽视,同时滋生村官腐败。

 

“要积极推进村务公开,对村务公开事项、公开时间、工作程序、意见受理等项进行统一安排,确保村里财务公开不流于形式。”汤涛认为,与此同时,要加大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已经查处的农村职务犯罪案件,抓好警示教育,把村官职务犯罪案件进行梳理,编选典型案例,进行巡回警示教育,增强村干部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民的法治意识。(记者邓红阳赵红旗本报通讯员吴松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