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2013年5月28日讯 从今年2月起,一场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专项行动,在全国检察机关迅速展开。
记者从浙江省检察院了解到,早在两年前,浙江省检察机关就围绕“三农”、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性住房、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社会治安、执法司法等重点民生领域,开展了类似的专项行动。
专项行动有力遏制了群众身边腐败问题滋生蔓延势头。不过,正如浙江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建国所言:“一些职务犯罪案件显现出的特点,令人深思。”
群体性腐败现象突出
在总结当前发生在群众身边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时,刘建国把“群体性腐败现象突出”列在首位。
群体性腐败,是指同一系统、部门、单位或科室的成员利用公共权力,合伙谋取不法利益的腐败行为。
刘建国向记者介绍了义乌市检察院查办的一起典型案例:陈某绰号“飞机”,是义乌市场上一名专职打假人员。去年的一天,他发现义乌桥西街某卸货点有大量侵权运动鞋,于是打电话给时任义乌工商行政管理局福田工商所副所长的俞某。
接到电话,俞某立即带上江东工商所原工作人员傅某及协管员等人,直奔陈某举报的卸货点。在那里,他们发现一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运动鞋。
楼某是这批货物的主人。得知工商执法人员查上门后,便到处找人说情,希望能够少扣点货、少罚些款。通过朋友找到陈某、俞某和傅某后,他表示只要能够放他一马,一定“感激不尽”。结果,工商所只查扣了卸货点内部分侵权运动鞋,仅对楼某处以1.2万元罚款。
被“从轻发落”后,楼某上门感谢,交给陈某5万元。陈某留下两万元,余下的3万元给了俞某,并明说这是楼某送的。俞某当场收下,并分别送给傅某和未参与办理此案的江东工商所原工作人员赵某每人1万元,他自己留了1万元。
其实,这已经不是陈某第一次向俞某“报案”了。经深挖细查,检察院查办了俞某、傅某、赵某等工商系统执法人员贿赂窝串案8件11人。
渎职背后往往存贿赂
在2012年到今年4月的专项行动中,浙江省检察机关共查办各类渎职侵权类犯罪244件311人。
“在这些案件中,渎职和受贿交叉的复合型职务犯罪案件不断增多,渎职背后往往存在贿赂犯罪。”浙江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李汉水表示。
在此次专项行动中,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处长蓝某、丽水市非公有制单位人员专业技术资格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原委员、专业组组长周某滥用职权案颇具代表性。
龚某和张某在杭州分别开设了两家教育培训公司,承揽技术职称申报评审业务。经多方打听,两家公司通过中间人联系上兼任丽水市非公有制单位人员技术资格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蓝某。
龚某和张某送上共计38万元贿赂款后,将中级职称评定的事拜托给蓝某。其实,龚某和张某代理申报的人员中,大多数并没有评审资格。蓝某虽然知道,但统统予以通过初审。
在之后的审核中,为了让这些人能顺利过关,蓝某介绍两人认识了周某。在蓝某授意下,周某答应给予两家公司“关照”。龚某和张某先后两次送给周某汽油卡、烟酒卡等财物。
对照龚某和张某所给的名单,周某大笔一挥,让他们全部通过了评审。就这样,2000余名本来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就此获得非公有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中级职称。
2012年9月2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蓝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周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
防火墙源头预防贪腐
“事实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而且涉案领域已延伸到教育、税务、交通、安监、海洋与渔业等多个行业部门。”李汉水表示。
不仅如此,在浙江省检察机关查办的发生在群众身边职务犯罪案件中,其他一些特点也显现出来,比如,由于相关制度不完善,一些行业系统的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随之而来的是行业系统腐败潜规则盛行,作案手段更趋隐蔽,新型职务犯罪增多;权力寻租、职业道德缺失现象严重。
浙江省检察院在跟踪各地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广播电视系统在设备采购、农村数字电视改造等方面存在着“行规”。
“我们及时与省纪委协作配合,在全省部署开展查办广电系统贪污贿赂犯罪和违法违纪专项行动,全年共查办广电系统贪污贿赂案件104件108人,其中处级10人,科级34人。”刘建国表示,这些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职务犯罪案件,直接侵犯群众利益、伤害群众感情。
为了有效遏制这类犯罪,在坚持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浙江省各级检察机关加大预防工作力度。
据刘建国介绍,去年以来,浙江省各级检察机关共撰写2012年涉农惠民领域案件剖析报告、涉农领域窝串案分析及建议等500余篇,直接推动了涉农惠民领域相关制度的完善。
与此同时,充分运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去年以来,浙江省检察机关共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349819个次,被查询单位150889个次、个人198930人次,被处置14人,受理查询范围不断扩大,受理量大幅上升,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充分发挥了行贿犯罪档案“防火墙”作用,从源头上预防各类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