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北晨刊2013年5月24日讯 超载超限运输是公路的第一杀手,容易破坏道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诱发道路交通事故,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几年前,砀山县个别交通稽查人员收受贿赂,放纵超载车辆通行,因此受到了法律的惩处。近日,将这些稽查人员“拉下水”的赵某在潜逃数年后归案,被砀山县人民法院以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2006年,赵某从事个体运输,跟砀山县交通局曹庄稽查站的工作人员熟悉。按照规定,超载车辆不允许通过砀山县交通局曹庄稽查站,一些拉煤超载车辆的车主遂找到赵某,表示愿意出钱让赵某帮忙通融,带领他们通过该站。应超载车主的委托,赵某多次送给该站工作人员现金。自2006年1月至2008年5月间,赵某多次带领超载拉煤货车经过310国道砀山段,先后送给该站工作人员李某、张某、于某等人现金共计16.64万元。
砀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5月16日作出对赵某刑事拘留的决定,2010年10月24日赵某向检察机关投案,次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12月17日,砀山县人民检察院对赵某以及收受贿赂的李某、张某、于某等人一并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期间,赵某再次逃匿,砀山县人民法院遂裁定对其中止审理,后交由公安机关上网追逃。今年1月14日,赵某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
砀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在超载车主的委托下,利用自己与稽查站工作人员熟悉的关系,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其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案发后,赵某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