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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量刑标准 < 首页
  • 行贿罪量刑标准
  • 江苏辩护律师网      2013-07-31      阅读 8710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行贿罪的处罚有以下情形:

 

1、对一般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节恃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应该从行贿数额、手段、次数、人数、后果、犯罪后的表现等方面进行考察。一般是指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一贯行贿,屡教不改的;为推销伪劣产品而行贿造成严重后果的;为签订假合同, 骗取财物而行贿的;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而行贿的;行贿手段或结果又牵连其他多种罪行的;用国家文物行贿或者用优抚、救济、扶贫、教育等专项特定款物行贿以及用党费、团费行贿的;行贿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在司法机关追诉时,拒不交待罪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与受贿人订立攻守同盟的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四条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