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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立案标准 <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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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辩护律师网      2013-07-31      阅读 3546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七)

 

介绍贿赂案(第392条)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从轻情节: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