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
标签
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 < 首页
  • 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
  • 江苏辩护律师网      2013-07-31      阅读 1901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四条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