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2012年10月18日讯(通讯员 肖福林) 作为公司的大股东,但实际一分钱也未出资。日前,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以虚假出资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2009年9月15日,郑某、刘某、郑某某经协商同意共同出资1200万元注册设立某公司,其中郑某出资612万元,占51%的股份;刘某出资240万元,占20%的股份;郑某某出资348万元,占29%的股份。同时约定,郑某将其8%的股份在公司注册两年后转让给刘某,调整后的持股比例为:郑某43%、刘某28%、郑某某29%(经查,郑某某系挂名股东,其名下股份为郑某所有)。2009年9月24日,经赣州市工商局注册登记,该公司得以成立。经查,注册资金1200万元来源是:以该公司的名义向另一公司借400万元(未计算利息),向刘某之妻周某借800万元(以月息2.5%计算,已计算利息)。2010年3月31日至次日,三股东才陆续足额出资。
综上,被告人郑某在该公司股份实际为72%,应当缴纳注册资金为864万元,在该公司于2009年24日登记注册成立时,郑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个人没有按期足额缴纳其出资额864万元。
一审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郑某涉嫌犯挪用资金罪的事实,以证据不足为由未予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注册设立该公司所用的资金系以将要设立的该公司的名义向他人借款所得,也是由该公司上述债权人支付上述借款的本息,郑某虚假出资的数额为864万元。虽然此后郑某向该公司重新投入了注册资金,但这种行为并不能掩盖其在注册登记成立该公司时虚假出资的犯罪事实。鉴于郑某虚假出资的行为并未给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造成损失,且庭审后郑某也表示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章贡区人民检察院向赣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郑某提出上诉。本案正在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