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网2013年7月30日讯 日前,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鄞州分局在审核辖区内一家设备租赁公司的年检资料时发现,为其代办工商登记的中介机构涉嫌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以骗取验资报告。通过进一步调查走访,牵出利用该中介机构而虚假出资申报的另外2家公司,涉案金额达1250万元。
今年5月份,鄞州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在审核这家公司的年检材料时发现,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12日,但该公司提供的银行对账单中却显示股东投资款是在2012年11月13日才存入账户中的。只有注册资金到位了才能办理营业执照,这家公司怎么正好相反呢?执法人员顿时起了疑心。
经过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是由一家以孙某为负责人的中介机构代办营业执照的。该中介机构专门从事为他人垫付注册资金、代办验资、代办工商登记等手续的中介服务,令人不可思议的是,这家中介机构居然自2009年4月开业以来,一直未办理自身的相关证件及营业执照。
那么这家中介机构为新设公司提供垫资服务,怎么会发生股东投资款存入日期晚于公司成立日期呢?
随着调查的进一步深入,真相也逐渐浮出水面。原来,孙某在去年11月份连续为多家公司进行垫资,资金一下子周转不过来。为了帮该设备租赁公司于2012年11月12日顺利取得营业执照,孙某竟然指使手下工作人员林某在未将该公司股东投资款存入开户银行验资账户的前提下,伪造了一份股东已出资的银行证明,并凭该证明直接从宁波江东一家会计事务所领取了验资报告。凭着这份验资报告,林某以最快速度把登记资料递交进了工商登记窗口……
第二日,林某有了多余的可用资金,就在该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中存入2个股东共100万现金的投资款,并取得了该银行出具的公司2个股东的现金缴款单。但现金缴款单的交易日期为2012年11月13日,晚于公司成立日期,要是直接交给会计事务所,说不定会被发现,怎么办呢?林某又动了个歪脑筋,将现金缴款单复印件上的交易日期修改为2012年11月12日,并补交给会计事务所,从而完成有关验资工作流程。
公司登记所有手续办完后,林某于2012年11月14日将垫付的该公司股东投资款共计99.9万元从公司账户中取回,账户中剩余垫付的资金以现金方式向该公司的股东收回。事后,孙某从该公司股东处收到了4000元的中介服务费。
执法人员继续顺藤摸瓜,查明了该中介机构到案发时止,共伪造了3家公司的股东出资证明和现金缴款单,垫资额从100万元到1000万元不等,分别以各种名义收取的垫资费达3.85万元。
目前,该局已对该非法中介机构的无照经营行为和提供虚假资料行为以及该设备租赁公司提交虚假资料骗取公司登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同时对该中介机构在资料不齐、股东实际并未出资或者并没有全部出资的前提下违规出具验资报告的行为予以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