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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宣判10起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 < 首页
  • 廊坊宣判10起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
  • 新浪网      2013-08-14      阅读 1598

燕赵都市报2013年8月6日讯 廊坊电(记者程建辉 实习生王倩)8月2日9时,廊坊市两级法院对涉及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和制售伪劣商品的10起犯罪案件及涉案的23人进行了集中公开宣判。同时,鼓励市民朋友积极监督食品、药品的生产、流通,举报制假、售假的犯罪行为。

 

近年来,售制伪劣商品犯罪活动有所上升,令市民深恶痛绝。固安县人杨水、张桂芹夫妇,2008年以来,二人在固安县宫村镇宫一村租住的平房内,长期收购死因不明的狗、猪等动物尸体,经加工处理后向外销售。2013年1月8日,二人被查处,当场查获死猪48头,共计1444.5公斤;死狗35条,共计390.5公斤。经中国检科院综合检测中心对从杨水家扣押的动物尸体进行食品安全检测,均含有大肠杆菌。固安县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判处杨水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判处张桂芹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另外,还有多起生产、销售假药案被通报。胡丙希,1951年出生,湖北省天门市人。2010年8月至2012年8月期间,胡丙希伙同他人在廊坊市金桥小区租住处,数次将假药充到再生胶囊、胰岛康复胶囊包装后,通过快递公司代为发送并收款的方式,分别将上述假药销售到黑龙江、辽宁、福建、山西等地,从中获利27080.68元。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胡丙希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000元。

 

当日,廊坊市广阳区法院、开发区法院、霸州市法院、固安县法院共对涉及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和制售伪劣商品的10起犯罪案件进行宣判,另外8起案件分别是:宋兆武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假冒注册商标案;郭忠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彭艳军生产销售假药案;蒋振彪等生产、销售假药案;蒋锦松生产、销售假药案;郑祖胜生产、销售假药案;刘道魁生产、销售假药案;袁金容等生产假药案。共惩处犯罪分子2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