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2013年7月8日讯 记者章宁旦 通讯员王创辉 周爱婷 报关员倒卖公司免税合同指标给国内企业老板进口生产材料,从中赚取“好处费”,1年9个月内合计偷逃税款166万余元;为扩大销售业绩,企业的生产总监联手营销部经理擅自在境内销售保税进口货物800多万元,偷逃税额150多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研发现,近5年来,东莞法院审理的涉加工贸易领域走私占全市走私犯罪案件总数近九成。目前,此类走私犯罪呈现单位犯罪案件数量多,偷税、逃税金额较大等特点。
涉加工贸易成走私犯罪主要领域
许某是东莞某家港资独资企业的报关员,该港资公司的生产所需原材料按国家相关规定保税进口,且进口原材料应全部用于企业产品生产,成品也应全部出口。
一次老乡聚会上,许某认识了在东莞樟木头做塑胶生意的符某,符称其需要进口塑胶粒,让许某用港资公司的免税合同指标帮其进口塑胶粒,并答应给许某一定的好处费。贪心的许某对此一拍即合,开始瞒着公司把部分原材料保税进口指标倒卖给符某在国内销售牟利。
据许某自己供述,在走私的过程中,符某负责境外采购塑胶原料与联系运输,他负责使用港资公司的合同指标为符办理报关手续。
经查,在1年9个月的时间里,许某利用港资公司的合同指标向海关伪报进口塑胶粒共计498吨,偷逃税款共计166万余元,收取好处费23万元。法院据此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10年。
“2008年至2012年的5年时间,东莞法院审理涉加工贸易领域走私犯罪共224宗356人128个企业单位,占全市走私犯罪案件总数的87.16%。”东莞中院相关负责人指出,加工贸易领域走私犯罪的偷税、逃税金额较大时此类犯罪的一个特点。他说,“以2012年为例,偷逃税款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案件18宗,500万元以上的案件2宗。”
单位犯罪案件数量多犯罪手法单一
“经济不景气导致企业经营困难,企业经营者及管理人员对相关法规及政策又缺乏正确认识,最终导致犯罪。”该负责人说,涉加工贸易的犯罪手法多集中在伪报、假核销、擅自内销保税货物等形式上,因此,犯罪手法单一是此类犯罪的一个特点。
东莞某液晶显示器公司是一家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保税进口彩色液晶显示片、集成电路等物料,加工成液晶显示屏模组复出口。
2007年3月,液晶显示器公司应部分客户的要求,经生产总监邓某喜决定,开始小批量内销液晶显示屏模组。2008年3月,时值金融海啸期间,液晶显示器公司外销受阻,任公司营销部经理的姚某为扩大销售业绩,提出扩大内销液晶显示屏的提议,提议得到了包括董事长邓某、生产总监邓某喜在内的股东们的一致同意。在内销过程中,邓某喜负责保税料件的采购,姚某负责联系国内客户进行销售,内销时液晶显示器公司均向客户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统计,2007年3月至2010年7月期间,液晶显示器公司走私货物价值811.51万元,共偷逃税款150.94万元。
据悉,2010年液晶显示器公司曾主动向海关等相关部门提交内销征税申请,但因资料不足被退回。案发后,邓某喜、邓某、姚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液晶显示器公司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40万元。因三人在案发后能主动协助调查,法院最终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邓某和邓某喜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姚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单位犯罪案件数量多,外商及港台地区人员所占比例大,是涉加工贸易领域走私犯罪的一大特点。”该负责人介绍,5年中,加贸领域走私犯罪案件中,有142宗系单位犯罪,且多为“三来一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单位犯罪涉案率为63.39%。加贸走私犯罪涉案人员中有141名外国人及港台地区人员,占总涉案人数的39.61%。
严厉的罚金方式成主要惩罚手段
“引起社会危害不大,所以近五年审结的涉加工贸易领域走私犯罪案件中,有198人被判处缓刑,占总判刑人数的56%。”该负责人介绍,为避免被查处的企业因为无人管理、经营不善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东莞法院在法律框架内考虑适用缓刑,以严厉判处罚金的方式作为主要惩罚手段,做到打击走私犯罪与保护企业经营相结合。
记者了解到,前述两个案件中,许某被法院处罚金170万元,而液晶显示器公司亦被法院判处缴纳罚金150万元。
近日,东莞中院分别与东莞各缉私分局共同协商制定了《打击加工贸易领域走私犯罪联访共建制度》。成立“加贸反走私联访共建”工作小组,在开庭前对涉嫌走私犯罪的被告人的经营情况、社会关系、一贯表现及走私犯罪行为对所居住社区、行业以及外贸环境的影响等进行调查。
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再根据行业性质对涉案企业进行判后回访,内容包含涉案企业的经营状况、守法意识、宽严相济政策落实情况及刑事判决对行业、地方经济的影响等,回访结果由工作人员收集并反馈至各成员单位,作为制定具体指导意见的参考依据。
此外,东莞中院还采取解读典型案例方式明确涉加工贸易走私犯罪案件证据标准,指引海关缉私部门合法有效收集犯罪证据。海关缉私部门有针对性向东莞中院讲授相关海关业务。将打击走私犯罪、增强企业法律意识与保障加工贸易产业健康发展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