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2013年9月10日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日公布。这个总共10条的司法解释,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尺,从而规范网络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司法解释将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近年来,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日渐增多,特别是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造谣诽谤等违法犯罪现象比较突出。比如,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恶意诽谤他人;利用社会敏感热点问题,炮制谣言,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负面信息相要挟,索取被害人财物,甚至出现了所谓“网络公关公司”、“网络推手”,有偿提供“删帖”、“发帖”服务,牟取巨额非法利益。人民群众深受其害,社会各界反映强烈,要求依法严惩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造谣诽谤等违法犯罪活动。
“由于网络具有公共性、匿名性、便捷性等特点,一些不法分子将网络作为新的犯罪平台。”孙军工说,出台司法解释目的是结合新型犯罪方式的特点,对刑法相关条文的法律适用依法进行解释,为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惩治相关犯罪提供明确的司法解释依据。鉴于此,两高进行了一年多的深入调研,对存在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借鉴其他国家通行的法律规制原则,经反复研究论证,制定了这部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及实施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的认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的认定,严厉打击信息网络共同犯罪等8个方面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信息网络犯罪的刑事处罚亟须加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林维表示,司法解释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恰当合理的解释,使得司法机关能够科学认定罪与非罪,发挥刑法打击犯罪、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功能。
“司法解释充分体现了在依法、准确打击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网民的表达权,最大限度地体现教育、引导为主的精神。”孙军工说,司法解释对利用网络实施诽谤行为构成诽谤罪的标准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门槛”。行为人如果实施了诽谤行为,但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也不能认定为诽谤罪。
为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做到罚当其罪,孙军工说,司法解释规定了追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必须以其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前提。若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相关犯罪活动不明知,即使客观上起到了帮助作用,也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