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2013年10月30日讯 今天上午,江苏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规定》明确,审理离婚案件等十三类案件,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遇到原告与被告存在特殊关系等九种情形,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案件中,暗中接受或者变相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委托等五种情形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和防范。
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特别是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或者涉及共同财产分割的案件等十三类案件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虚假诉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时,对于原告与被告(包括作为原告或被告的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之间存在亲属、朋友、战友、同学、同事等特殊关系等九种情形,应重点审查。
而司法行政机关、相关行业协会对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诉讼活动中可能存在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等五种行为应当重点予以监督和防范。
在线索受理上,规定明确,查办虚假诉讼涉嫌违法犯罪案件,不受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和申请检察监督的限制,不受申请再审时限的限制,不受第三人是否提起撤销之诉等限制。
在案件处理上,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对已经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虚假诉讼案件,应当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对正在执行过程中的虚假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在对虚假诉讼犯罪行为人责任追究上,规定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假诉讼,侵吞、骗取公共财物的,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假诉讼,侵吞、骗取国有财物的,按照贪污罪处理。
据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邵建东介绍,8月15日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一年的民事行政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以来,已受理(立案)审查虚假诉讼案件60件,提出抗诉6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42份,提请抗诉4件。向公安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等移送涉嫌违纪违法案件线索16件,22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丁国锋 马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