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非法集资犯罪包括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最高量刑是死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量刑是十年有期徒刑。作为一名刑事律师,如何取得最佳辩护效果,值得总结。
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在全国各地大量案发。本人受理的南京德隆华谊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某某集资诈骗案,江苏鼎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朱某某集资诈骗案等等,均具有一定社会影响。集资诈骗罪的最高量刑是死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量刑是十年有期徒刑。因此,作为一名刑事律师,从罪名入手,结合犯罪构成辩护,往往可以取得较好效果。在上述两案及其他类似案件中,本人从罪名入手,以刑法犯罪构成要件为主线,以非法占有主观目的为根本,多方论证,最终将侦查机关确定的集资诈骗罪辩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取得成功。个中门道,值得与业内刑辩同行分享。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在形式上都表现为非法集资。从主观方面讲,集资诈骗罪应有占有集资款的目的。如果被告人并无此目的,其将集资款的一部分用于归还公众的本息,其余用于经营企业,并希望通过经营归还集资款,由于经营不善或者回报率太高无法归还,实际上被告人并未携款潜逃或者大肆挥霍集资款,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占有集资款的故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一般具有集资牟利的目的,行为人将集资款投资办企业就是为了牟利,造成资不抵债并不影响其为了牟利的目的。但牟利目的并非刑法诈骗类犯罪所言之非法占有目的。
另外,从犯罪的客观方面讲,不能以是否使用诈骗方法作为区分两个罪的界限。集资诈骗罪在客观方面必须有诈骗的行为,即以虚构集资用途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以行为人是否使用诈骗方法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但在这种犯罪中的行为人也经常使用欺骗的方法。不能以被告人使用了诈骗的手段即认定该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