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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罪判决率走低与需要矫治的司法痼疾
  • 人民网      2014-05-12      阅读 1312

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今年“两会”上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时指出,要健全完善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工作机制,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责,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去年各级法院依法宣告825名被告人无罪,无罪率0.07%。这一极低的无罪率被作为最高法院年度工作报告中的重要业绩展示。但其实,一定比例的无罪判决率存在是司法审判的正常现象,中国无罪率趋零背后是本应判决无罪的案件被以各种方式消化。


近年来,中国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日趋减少,无罪判决率不断走低。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法院近几年的无罪判决率不到千分之一。这与1987年我国法院无罪判决率为0.7%,1997年为0.4%相比,下降的幅度是惊人的。而与域外相比,大陆法系国家的无罪判决率一般在5%左右,英美法系国家的无罪判决率在20%左右。


自1988年起到2008年,几乎每一年的最高法院工作报告都会提到无罪判决的数量,而2009年至2013年的工作报告则没有。今年算是重新恢复公布。法律界人士称,无罪判决数量公开,可以让人们知道无罪判决是存在的,知道有些案子可能被错误公诉。今年最高法院重新公布无罪判决数量,是中国司法的进步。


无罪判决率,即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被告人数占其刑事案件被告人判决生效人数的比率,是考察案件质量的重要参数。早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即有“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之分,1996年《刑事诉讼法》将“无罪判决”进一步区分为“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无罪判决和“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两种。2013年各级法院共依法宣告825名被告人无罪。诚然,这一数据相比审结案数来说只是个零头,但在中国司法尚处于努力从“公检法流水作业模式”向“控辩审三角架构模式”转型的过程,这无疑是一个良好的开始。


从司法实践来看,中国无罪判决率走低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刑事法治的常态,应设置一个比有罪判决标准略低的起诉标准,以有利于检方积极追诉犯罪,并给法院以审查、裁量的余地。但中国法律起诉标准和定罪标准是一样的,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种把起诉标准等同于有罪判决标准的设置,违背了诉讼认识和刑事程序原理,检察机关往往以“撤回起诉”替代了法院的“无罪判决”。这种做法缺乏合法性,有损被追诉人权益,导致无罪判决率走低。另一方面,在无罪化机制中,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影响,有时还会有地方党委介入。这些部门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形成了无罪化机制的多主体协商模式。在宣判阶段,要做出无罪判决并非易事。有的案件,就案件本身而言,宣告无罪本是别无异议,但有时鉴于受害人一方对案件过分关注和纠缠,致使审判机关不敢作出无罪判决。


无罪判决对于公诉方而言,或许不是一件“好事”,因为提起公诉的案件得不到法院的有罪认定,说明公诉“失败”。不过,从整个司法体系看,一定程度的无罪判决则是公平与正义的体现。我们应当用理性的眼光看待无罪判决。一方面,无罪率作为考察案件质量的重要参数,体现公检法互相制约的功能。控方、审方对定罪证据标准、被告人供认和辩解、证据的分析采信等认识皆不同,一定比例的无罪判决率存在是司法的正常现象;另一方面,法院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恪守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严格排除非法证据,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样的改革方向知易行难。深化司法改革,就要让法官拥有敢于依法裁判的勇气和信心。


文章来源:人民网2014-3-29据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