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辩护律师网2014年3月20日讯 仲若辛律师辩护的陈某贪污罪一案日前二审终结。南通中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认定陈某在贪污罪中属从犯。
陈某,系某市城市建设指挥部工作人员。海门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2010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陈某利用担任某市城市建设指挥部现场拆迁三组组员的职务便利,伙同陈某某、陈甲、黄某、王某某在某市某地段拆迁中,采取陈某某名义虚构拆迁补偿方法,骗取政府拆迁款人民币139096元,其中陈某分得人民币28000元。
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依法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委托仲若辛律师在二审阶段为其辩护。
2014年2月20日,南通中级法院依法在海门市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仲若辛律师依法出庭为陈某辩护。
在法庭调查阶段,仲若辛律师充分运用向上诉人陈某发问的时机,连续向陈某提出二十五个问题。这二十五个问题,如二十五根利剑,戳破一审判决多处不实之处。之后,仲若辛律师连续向法庭提供八组证据,进一步证实一审判决认定的多处错误之处。
在法庭辩护阶段,仲若辛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从十五个方面论述陈某依法不应定为主犯。
2014年3月17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4)通中刑二终字第0013号刑事裁定。裁定认为,上诉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公款人民币139096元,实际分得人民币28000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陈某在贪污共同犯罪中处从属地位,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上诉人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判决认定上诉人陈某为贪污共同犯罪的主犯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但原判决依据上诉人陈某在共同贪污犯罪中具有自首情节已对其减轻处罚,并在下一量刑档次的起点刑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对贪污部分的量刑予以维持。
因本案陈某被认定为从犯,该案主犯黄某尚未归案,陈某已申请司法机关将相关案件线索转相关检察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