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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朱某某贪污受贿案开庭:贪污罪受贿罪犯罪主体及职务便利之争
  • 江苏辩护律师网      2015-02-05      阅读 2849


江苏辩护律师网2015年2月5日讯 朱某某贪污受贿一案昨天在如东县人民法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仲若辛律师依法接受朱某某亲属委托,出庭为朱某某辩护。


由于此前召开了由控辩审三方及被告人参加的庭前会议,对证据进行了开示质证,因此昨天的庭审在简要进行了法庭调查之后随即进行长时间的法庭辩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朱某某是否构成刑法贪污罪受贿罪主体;朱某某在工作之余进行专业审图劳务并支取报酬是否构成贪污罪;朱某某在工作之外为他人提供合理化建议及建筑图纸修改方案并收受他人酬金是否构成受贿罪。


仲若辛律师认为,朱某某作为一个社会中介组织的负责人,不是依法从事公务,依法不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主体,那种以具有事业单位编制身份即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主体的观念已经过时且是错误的。朱某某利用自己的专业特长,在工作之余从事审图专业技术工作并支取报酬并不违法更不是犯罪;起诉书指控受贿罪不仅主体与法不符,而且几笔所谓的受贿跟其职务毫无关联。


起诉书指控朱某某贪污公款44万余元,受贿近5万元,因朱某某在监察局“双指”期间主动供述犯罪事实,依法成立自首。公诉人的量刑建议是,两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到7年,并处没收财产。


按照起诉书的指控,如此量刑建议显然对被告人相当有利。这是“疑罪从轻”的节奏吗?虽然如此,本案犯罪主体及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作为辩护人依然不会轻易放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