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绍泓原系贵阳铁路分局贵阳车务段段长。1993年7月1日,他因涉嫌受贿罪被羁押,1994年3月29日被贵阳铁路运输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杜绍泓不服,提出上诉,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杜绍泓服刑至1996年4月30日被释放。杜绍泓仍不服,以“原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定性判处不当”为由,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继续申诉。四川省高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进行了提审,认为杜绍泓托许某兑换500美元和买日产东芝录像机一台未结算的事实属民事法律关系;杜绍泓打电话向贵州清镇火车站站长陈某介绍许某去联系发货业务,不应认为是杜绍泓利用职务之便,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为许某谋取了任何利益,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四川省高院再审判决:撤销原一、二审裁决;宣告杜绍泓无罪。
杜绍泓以四川省高院的判决为依据,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成铁中院立案受理此案,经审理认为:杜绍泓经省高院再审改判无罪,成铁中院为生效判决法院,是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故作出赔偿决定,依法赔偿请求人被无罪羁押1035天期间的赔偿金340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