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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反录(82)• 汪崇余合同诈骗案
  • 江苏辩护律师网      2015-04-15      阅读 1530

图为汪崇余



汪崇余,浙江淳安人,艺名汪凯,原杭州华娱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娱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2003年,因一场未能在浙江东阳横店举办的《同一首歌》节目,汪崇余被刑拘,至2005年9月29日,金华中院最终判决其犯合同诈骗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


2003年,浙江横店影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店影视城”)欲在11月1日的“第五届横店农民旅游节”上引入《同一首歌》的录制。7月,横店影视城演出商贸部总监张永刚联系到汪崇余,口头委托他来策划、联系该栏目到横店演出。


2003年8月5日,华娱公司正式成立,汪崇余担任法定代表人。


一周后,横店影视城也向华娱公司出具了委托书。


2003年9月9日,中央电视台出具了同意录制“《同一首歌》走进联合国亚太残疾人十年大型公益文艺晚会”的函件。组委会也另出具了“关于委托华娱公司全权策划、实施在浙江省举办的《同一首歌》走进联合国亚太残疾人十年大型公益文艺晚会暨第五届中国农民旅游节开幕式”《委托书》《任命书》。


2003年10月4日,华娱公司与横店影视城正式签署了这个公益项目的合同书及补充合同。横店影视城预付了10万元演出定金。


10月8日,横店影视城按约转账支付给汪崇余演出费216万元。然而,原拟定演员的档期出现问题,央视同意授权由汪崇余负责联系演员,经横店同意后再报央视审核。


10月17日,央视制片人、编导以及组委会联系人3人抵达横店镇,在横店街上看到宣传横幅与咨询热线、订票热线后,立即对汪崇余和横店方接洽人当场提出异议,叮嘱其绝对不能卖票,对此,张永刚当即表态马上整改、更换。


当日下午,横店影视城财务通知汪崇余领取了222万元合同余款。取款前,横店公司办公室人员袁满将一份演员名单交给汪崇余签字确认,他在演员名单下划了一条直线后,签注了“以上艺人已确认,2003.10.17,汪凯(汪崇余的艺名)”字样。


至此,汪崇余已经拿到了横店影视城支付的费用共计448万元。


10月21日,汪崇余接到组委会通知,“由于横店方对该晚会大肆宣传售票,且有人传真了有关宣传广告图片举报横店公司的商业行为,严重影响了央视《同一首歌》品牌形象,央视决定取消《同一首歌》栏目的参加”,为此,组委会也作出终止与华娱公司合作的决定。


汪崇余表示,在接到这个通知的第一时间,他就致电横店影视城告知详情,横店方在电话中表态:“没有央视《同一首歌》栏目的参加就终止与华娱公司的合作。”


当天,汪崇余连夜向浙江律师徐敏咨询,徐敏提议由他来处理华娱与横店之间的合同纠纷,但必须马上到横店取证,锁定横店违约的证据。


10月24日,就在横店方与汪崇余仍在北京向央视继续争取《同一首歌》的时候,汪崇余电话通知律师向金华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横店影视城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10月29日,汪崇余让徐敏交纳了案件受理费,正式启动了在金华中院的民事诉讼程序。


11月1日,《同唱一首歌》晚会在横店如期举行。汪崇余告诉记者,该栏目与《同一首歌》没有任何关系,而是由横店方与之前委托的北京某文化公司联系,另外组织的这台晚会。


11月14日,东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11月11日,金华中院通知汪崇余委托的律师事务所,由华娱公司起诉横店影视城违约案件定于12月17日在法院15号民事庭开庭。


但在此前的10月25日,横店影视城向东阳市公安局报案,称华娱公司利用合同诈骗。随后,10月27日,东阳市公安局受理案件。警方介入调查。


11月26日凌晨,汪崇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东阳市公安局刑拘。在侦查环节,他主动交代了购买“中央电视台文艺节目中心戏曲音乐部”印章但并未使用的事实。


12月2日,金华中院终止审理华娱公司诉横店影视城的违约纠纷,并将案件移交给东阳市公安局处理。


12月31日,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及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为由,批准逮捕汪崇余。


2004年10月10日,东阳检察院以汪崇余构成合同诈骗罪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后,案件经历了东阳市人民法院的两次审理判决,金华中院的两次上诉重审。2005年9月29日,金华中院最终判决汪崇余犯合同诈骗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10月,横店影视城以该刑事判决为由向法院起诉横店影视城与华娱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并由华娱公司、汪崇余返还226万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其胜诉并予以执行。



2006年3月24日,汪崇余被羁押到浙江省第四监狱服刑。至此,他已经在看守所呆了近两年半。


汪崇余说,在狱中,因对判决不服,他从未放弃过自行或通过家属进行申诉。


2007年3月,金华市中院立案复查。同年9月作出《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尽管如此,汪崇余仍没有放弃申诉。


2011年6月9日,汪崇余获得了假释,至此他已在看守所和狱中服刑7年6个月。假释期间,汪崇余仍继续向浙江省高院、省检察院申诉。


2013年12月11日,省检察院出具了《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检察院认为,申诉人汪崇余在主观上和客观上都不存在合同诈骗的故意和诈骗行为,原判认定汪崇余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能成立,没有证据支持,依法应予纠正;并建议省高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此案。


同月19日,浙江省高院出具《再审决定书》,指令金华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金华中院再审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汪崇余“明知晚会不能如期举办还骗取222万元款项,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即犯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事实成立,但该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据此,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宣告汪崇余无罪。


汪崇余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截至今日,当年办案的相关公检法部门没有任何人和汪崇余进行过任何善后事宜的沟通。虽然有媒体在早前报道说,金华中院等相关部门已经启动问责程序,但他至今没有听到这方面的消息。


为了充分履行自己作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今年3月6日,汪崇余委托律师到金华中院提出11.7亿元的国家赔偿要求。


3月24日,汪崇余接到来自老家千岛湖的电话,金华市中院的受理通知书已寄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