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辩护律师网2015年4月17日讯 仲若辛律师辩护的某县建设局审图办主任朱某某贪污受贿一案今日下午在某县法院一审宣判。一审判处被告人朱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
起诉书指控:
一、贪污罪。被告人朱某某在担任某县审图办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2009年至2013年间,采用虚报冒领、收入不入账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441046.96元,占为己有。
二、受贿罪。被告人朱某某在担任某县审图办副主任、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勘察合同备案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44600元,占为己有。
仲若辛律师的辩护意见主要为:
一、被告人朱某某是从事审图的专业技术人员,不符合刑法规定的贪污罪受贿罪主体身份。
1、朱某某所在的某县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办公室,是一个专业审图机构,是属于社会中介组织,非行政管理机关,也无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朱某某作为审图办的法人代表,受建设单位委托,负责安排技术人员对建筑施工图进行技术审查及管理,属于专业技术工作,不属于公务活动;
2、从法律上对朱某某身份的认定也可以看出,朱某某是从事的专业审图劳务工作而不是“从事公务”。
3、朱某某在某县审图办的具体工作,是“劳务”而非“公务”工作。其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从事技术审查,不是从事公务。而贪污受贿罪所讲的“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对公共事务进行的管理、领导、组织监督。
4、朱某某依法不是“从事公务的人员”。
5、不能以朱某某具有事业单位编制身份就认定其为“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关于贪污罪。
1、审图不是朱某某工作职责,朱某某兼职审图并领取报酬合法。
2、审图金封顶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土政策,不应成为判定犯罪依据。
3、以李某、陆某某名义支取审图费计35万多元不构成贪污罪。
一审判决部分采纳了律师辩护意见,将起诉书指控的35万元审图费不予认定为贪污罪。
一审判决未采纳部分辩护意见,因此仲若辛律师将继续在二审中为朱某某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