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辩护律师网2015年4月17日讯 仲若辛律师辩护的朱某受贿罪一案,因被告人朱某反映其遭遇非法办案,疲劳审讯,仲若辛律师依法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仲若辛律师的申请书认为,卷宗材料中的六次讯问笔录依法不具证据资格,不应作为证据在庭审中出示质证,更不应作为判决的依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此前,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朱某的过程中,朱某多次向辩护人陈述侦查人员在侦查此案的过程中疲劳审讯,非法办案行为。某区反贪局的疲劳审讯,非法办案行为,致使朱某的讯问笔录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在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同时,仲若辛律师并向该区人民法院提供了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线索。
这些线索包括:1、朱某讯问笔录,明显反映出办案人员分三组,轮流对朱某疲劳审讯。这三组人员分别是:马某某、董某某;权某某、胡某某、吴某;魏某、孙某;2、朱某讯问同步录音录像;3、朱某自书的《关于徐州市某区纪委非法办案的情况反映》;4、朱某自书的《关于某区检察院反贪局非法办案情况的反映》;5、朱某自书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真相以及证据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5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8条、99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8条的规定,仲若辛律师向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以便审查、核实、认定证据。
本案辩护进展情况,我们将进一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