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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张锦怡受贿(非法证据排除)案一审判决
  • 江苏辩护律师网      2015-04-24      阅读 2556


江苏辩护律师网2015年4月24日讯 社会广泛关注的张锦怡受贿一案,今天在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张锦怡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一审判决,面对满眼的非法证据,不予依法排除。一审法院纵容徐州市云龙区检察院非法办案,疲劳审讯行为。一条裤子穿习惯了?


一审判决,认定张锦怡受贿数额8万元余元,其中,将张锦怡工资卡转到另一存折的存款6万元认定为受贿;还将张锦怡母亲给的购房款认定为受贿。但是,转存记录等证据,铁证如山。


一审判决,将张锦怡一个从事“劳务”的医生,认定为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明显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一审判决,将张锦怡早于案发前半年多,就将科室收受2万余元回扣的事情向本院纪检组织反映,纪检领导表示等候处理的事实不闻不问。若是犯罪,不是自首吗?


一审判决,将张锦怡所在科室收受回扣,用于全体科室同事的行为认定为个人受贿。全案证据表明,张锦怡收受的2万余元回扣全部用于科室集体花费,聚餐、外出开会、发表论文等。若是犯罪,这不是单位受贿罪吗?张锦怡是现代版活雷锋?


请问一审法官,良知何在?


请问一审法官,是真的不懂法律还是装睡着了?


张锦怡案件背景


张锦怡系徐州市中医院原功能检查科主任,因涉嫌受贿罪一案,于2013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7日被逮捕。2014年4月下旬,本案诉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起诉书指控,2012年3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张锦怡在担任徐州市中医院功能检查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某公司总经理孙亚给予的回扣人民币125000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85条第二款、第386条、第383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诉至法院后,仲若辛律师依法接受委托,担任张锦怡一审辩护人。


通过详细查阅本案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张锦怡,查阅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辩护人发现本案存在非法证据应当排除,遂于2014年5月12日向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该申请认为,侦查人员采取非法连续传唤、疲劳审讯、逼供、诱供等非法手段采集言词证据,这些采取非法手段形成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具证据资格,不应在法庭上出示质证。辩护人并向法院提供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线索。这些线索包括:1、张锦怡在云龙区检察院侦查指挥中心的全程录音录像;2、张锦怡臀部因疲劳审讯受伤伤情;3、张锦怡同监室的吴某某可以证明张锦怡臀部受伤情况(其用热水为张锦怡擦洗伤口);4、云龙区检察院纪检人员及公诉科人员提审张锦怡笔录。


2014年10月9日,法院依法召开了由控辩审三方参加的庭前会议。在庭前会议上,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六组证据,以证明本案侦查过程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这些证据包括: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对照表;张锦怡4月2日、4月9日讯问笔录;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诉讼文书;某侦查人员接受被告人亲属宴请照片;某侦查人员提供的假立功线索材料。以上证据足以证明,侦查机关非法办案,非法使用传唤、拘传手段,疲劳审讯,逼供诱供。侦查机关的非法办案行为,致使被告人讯问笔录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庭前会议上,公诉人认为本案侦查过程符合法定程序,不存在疲劳审讯情况,并认为辩护人提出的侦查人员出庭的要求没有必要。


庭前会议对是否排除非法证据没有当即做出决定。


2014年11月25日,本案在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庭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就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请求进行法庭调查,仲若辛律师依法提交多组证据,证明本案侦查过程非法,证据系非法证据。公诉人对此予以否认。法庭当庭宣布,辩护人申请排除的非法证据不予排除。


法庭随即进入实体审理阶段。


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发表了篇幅一万四千余字的辩护词。


辩护词申明,从张锦怡被云龙区检察院反贪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至今已经过去了339天,从案件违法起诉至云龙区人民法院,至今也已经七个多月。从张锦怡被违法人按照违法程序进行违法起诉至今,期间发生很多事件。这些事件包括,张锦怡遭遇非法办案,疲劳审讯,威胁恐吓,逼供诱供;张锦怡家属遭遇吃拿卡要,索要钱财;张锦怡向徐州市检察院及云龙区检察院纪检部门、公诉部门控告侦查人员违法办案;辩护人依法调阅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申请调取证据;辩护人整理《张锦怡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对照表》并提交法庭;辩护人依法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法庭依法召开庭前会议;辩护人依法提出取保候审申请;辩护人及被告人亲属依法向中央巡视组及江苏省及徐州市纪检监察机关反映侦查机关非法办案、索贿受贿情况;侦查人员吕某某接受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组织调查;等等。这些事件,都将载入徐州司法的历史。本案的每一位诉讼参与人,也都在以自己的正义或非正义的行为书写着徐州司法的历史。在历史的这一页,有人将会流芳,有人终将遗臭!


辩护词最后强调,此时此刻,真相已经浮出水面。所谓的张锦怡受贿案,其实,是一个违法的人按照违法的程序“做”出来的案件。大量的非法言词证据与事实不符,起诉书指控毫无事实法律依据。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大搞非法办案,侵犯人权,选择性办案,执法不公,失职渎职。其顶风逆行,背后是否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和索贿受贿、徇私枉法等执法犯法问题,我们将继续向有关部门反映,请求调查处理。我们坚信,违法的人必将受到严肃处理。


辩护词恳请人民法院:万不能对公诉机关移送的违法证据照单全收,公平公正处理此案,让每一位关注此案的善良正义公民,都能尽快从本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今天,你们是法官、检察官,但你们的子孙不一定是法官、检察官,如果没有司法公正,你们的子孙很可能和张锦怡一样被冤枉,徘徊在冤案的边缘。


庭审从上午10时左右持续到下午15时许。


法庭未当庭宣判。


2015年3月6日,本案第二次开庭。法庭对被告人部分讯问笔录再次进行举证质证。辩护人依法发表质证意见认为,这些讯问笔录是侦查人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采取违法手段采集的言词证据,依法不具证据资格。


法庭未当庭宣判。


在本案审理期间,张锦怡亲属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非法办案,选择性办案情况,有关部门正在调查处理。


2015年4月24日,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张锦怡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