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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号]【苏豫鲁挪用公款案】 < 首页
  • [第13号]【苏豫鲁挪用公款案】
    二审宣告无罪的案件如何适用法律?
  • 刑事审判参考      2015-05-14      阅读 2637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集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苏豫鲁:男,49岁,汉族,原系安徽省经济协作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1996年5月18日被逮捕,后被取保候审。


1996年9月16日,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苏豫鲁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苏豫鲁在1995年7月至10月间,利用其担任安徽省经济协作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3万元投入期货交易市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案发后,其亲属代其退还5万元,尚余7.4055万元未退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应数罪并罚。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