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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反录(124)• 李文禄挪用公款案 < 首页
  • 平反录(124)• 李文禄挪用公款案
  • 江苏辩护律师网      2015-06-10      阅读 2488

李文禄


李文禄是原市11中学校办工厂重庆市新益化工厂厂长,1996年退休在家。1997年4月21日晚9时许,李文禄正坐在家里看电视时,被南岸区检察院的干警带走。随后,家人收到了逮捕通知书,告知李文禄涉嫌挪用公款,涉及金额33万元。


1998年3月19日,南岸区法院以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处李文禄有期徒刑9年零6个月,并附带民事赔偿工厂17.25万元。他不服,上诉。


市一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后,老李服刑于位于长寿区的凤城监狱。


此时的李文禄,虽然觉得自己含冤受屈,但还是表现积极。他除了带头参加劳动,还经常帮助干警办黑板报、为狱友提高思想认识。他的妻子也为此四处奔走。


老李的积极表现,得到了监狱的肯定。他先后两次被裁定减刑,于2004年4月21日出狱。


李文禄称,6年来,他把大部分时间花在了给相关部门写材料上。几年下来,他家的衣柜里、书桌上到处都是手写的材料,足足可装几麻袋。


申诉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市人大内司委将该案作为督办案件,市人大信访办也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从1998年起,相关法院和检察机关先后共7次作出判决和裁定书。


2010年3月23日,市五中院终审判决李文禄无罪。9月26日,市五中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对李文禄被限制人身自由2149天承担赔偿责任,赔偿269549.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