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 第17号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男,34岁,农民。因涉嫌犯投毒罪,于1996年6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孙某,男,26岁,农民。因涉嫌犯投毒罪,于1996年6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男,47岁,农民。因涉嫌犯投毒罪,于1996年6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男,37岁,农民。因涉嫌犯投毒罪,于1996年6月4日被逮捕。
某省人民检察院某分院以被告人李某、孙某、张某、王某犯投毒罪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某省人民检察院莱分院起诉书指控:
李、孙勾结张、王于1993年冬至1996年2月期间,采取白天踩点、夜间潜入村民住处投放灭鼠药的手段,毒死耕牛42头,造成经济损失70850元。四人的行为均构成投毒罪。李及其辩护人辩称,指控李单独作案的事实中有一部分是孙踩点,虽然是一人作案,但收购死牛肉、分赃均有孙参与,应视为与孙共同作案;李的行为应以破坏集体生产罪论处;李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孙的辩护人辩称,指控孙单独毒死罗某耕牛的事实不实;孙的行为构成破坏集体生产罪,不构成投毒罪。张某及其辩护人辩称,指控张单独毒死刘某耕牛的事实不实;张的行为不构成投毒罪,应构成破坏集体生产罪。王辩称,指控单独毒死杨某耕牛的事实不实。
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3年冬,李、孙到白云乡四村龚某家买牛未果,便共谋用鼠药毒死耕牛,再买死牛肉出售赚钱。后李、孙先后购买鼠药甘氟钾盐70余瓶,并勾结张、王于1993年冬至1996年2月期间,采取白天佯装买牛到农户家窥测肥壮耕牛,夜间潜到养牛农户处,将鼠药洒在草料上,或者直接将鼠药灌人牛嘴内等手段,先后在五个乡镇12个自然村作案44次,毒死耕牛44头,后又收购死牛肉出售牟利。
法院认为:李等四人以牟利为目的,毒死耕牛44头,价值72230元,造成农户直接经济损失36700元,破坏了农民的大型生产工具,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使农户受到重大经济损失;同时四人将有毒的牛肉投放市场销售,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社会危害极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投毒罪。李等及其辩护人关于各被告人不构成投毒罪而构成破坏集体生产罪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李及其辩护人关于指控李单独作案的事实中有一部分是孙踩点、应视为共同作案的辩解理由,没有证据证实,不予采纳;孙单独作案5次的证据确实、充分,其关于指控自己单独作案4次不实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张某毒死刘某耕牛1头的证据确实、充分,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指控王某毒死杨某的耕牛l头的证据不足.王某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李某、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的主犯,应从重处罚。张某属从犯,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但张某在刑满释放后又实施犯罪行为,又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王某属从犯,并退还了大部分赃款,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照79刑法第106条第一款、第53条第一款、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67条第一款、第68条第二款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1.李某犯投毒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孙某犯投毒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张某犯投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4.王某犯投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一审宣判后,李、孙不服,提出上诉。李的上诉理由是,“原判认定事实有误,定性不准,量刑过重,自己有检举立功表现”。孙的上诉理由是,“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楚,定性不准,量刑过重。”
高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但定性不肖。李等以投毒的方式毒死耕牛,然后低价收购死牛肉出售牟利,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其行为均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李关于“原判认定事实有误,有检举立功表现”及孙关于“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楚”的上诉理由,经查不实,不能成立。李关于“定性不准,量刑过重”及孙关于“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二)项、《刑法》第12条第一款、第276条、第144条、1979年《刑法》第23条、第2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中院刑事判决;
2.上诉人李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3.上诉人孙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4.原审被告人张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5.原审被告人王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免予刑事处分。
二、主要问题
1.毒死耕牛后,再收购有毒牛肉出售的行为,如何定性?
2.选择性罪名如何适用?
3.共同犯罪如何适用法律?
三、裁判理由
李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故意以鼠药毒死农民的生产工具——耕牛,然后低价收购有毒的死牛肉出售牟利的行为,从形式上看,与79刑法第106条规定的投毒罪、第125条规定的破坏集体生产罪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都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