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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陈辉故意杀人无罪案焦点评析 < 首页
  • 云南陈辉故意杀人无罪案焦点评析
  • 云南信息报      2015-06-25      阅读 5518


据云南信息报:去年11月,52岁的云南省航务管理局原规划处处长陈辉,被指控杀害小其15岁的同居女友一案,引起舆论的关注。


▍来源 云南信息报


近日,昆明中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判决。该院认为,此案没有证明陈辉故意杀人的直接证据,现有证据仅仅能得出陈辉接触过被害人的血和胶带纸上留有指纹,并不能形成杀人的证据锁链,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据此宣判陈辉无罪。


在此案开庭时,控辩双方在侦破证据上针锋相对,谋杀、验尸、指纹、DNA鉴定、死亡时间认定、手机基站追踪,像是真实版的《鉴证实录》。


据悉,死者家属不服一审判决,目前已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近日,胡祖英的家属收到了法院的一审判决。


昆明中院认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所有证据经法庭质证,取证程序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法院予以确认,但对证据所要证明的观点,法院作出了不一样的评判。


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昆明中院认为,本案没有证明被告人陈辉故意杀人的直接证据,现有证据仅仅能得出被告人陈辉接触过被害人的血和胶带纸上留有指纹,并不能形成陈辉故意杀人的证据锁链。对于陈辉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而公诉机关指控陈辉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指控证据不能得出陈辉故意杀人的唯一结论,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应认定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根据本案的证据,昆明中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辉无罪。


“现有证据已经足够证明陈辉杀了我妹妹,而且可以排除合理怀疑。”接到判决的胡祖英的哥哥胡江阳说,对于一审判决他们不能接受。据悉,当时就是胡江阳从四川赶来,在红色庄园找到并挖出了妹妹的尸体,遂报了警。他说,陈辉当时多有躲闪,而他和妹妹之间确实有很多问题。陈辉的女儿与胡祖英多有矛盾,陈辉在外面又有了其他女人。他认定陈辉是凶手。


被害人胡祖英


家属委托的代理律师、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晨认为,陈辉有杀人动机、作案时间、现场留下了指纹,并试图通过短信和电话掩盖犯罪事实,现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并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代晨分析,被害人胡祖英的死亡时间是3月8日晚,陈辉也承认,该时间段只有他和受害人独处。无论是胶带纸、塑料袋还是毛巾,其成分均与陈辉家里的一致。而且在包裹尸体的胶带上还有陈辉的血指纹。这些物证上并无其他人的指纹。在胡祖英死后,居然只和陈辉互发短信,甚至互打电话。通过技术分析,说明他拿着两部手机自导自演掩饰犯罪。


近日,家属已委托律师向昆明市检察院递交了《抗诉申请书》,申请检察院抗诉。


法院焦点


关键词:死亡时间


推断得出一个不确切的时间段


控方:公安技术部门的检验报告显示,胡祖英的死亡时间应该在3月8日晚至9日凌晨。胡死前身着睡衣睡裤,而当晚与她共处一室的陈辉有充分的时空条件。况且保安证实,9日中午,陈辉驾车回过盘江东路的家,这是他运尸体下楼的时间。而监控视频证实,陈辉当晚到过寻甸红色庄园,这是他抛尸的时间。


辩方:尸检报告只称是死亡5天“左右”,并“推断”是死前五六个小时,都只是推定,并没有说确定就在当天晚上。


法院:没有证据能认定被害人死亡的确切时间,对胡祖英死亡事件只是根据尸检报告推断得出,而且只能得出一个不确切的时间段,公诉机关指控的死亡时间为3月8日夜间不具有确定性及唯一性。


关键词:案发现场


只是推定,没有证据确认


控方:根据胡祖英的死亡时间是2012年3月8日晚至9日凌晨,而此时胡在家中,作案地点应为胡与陈共同居住的昆明市盘龙区盘江东路某住宿小区。


辩方:死亡时间是推断,作案地点也是推断。警方并没有在陈辉家中发现任何证明案发的证据。


法院:目前没有证据能确凿认定本案的案发现场,本案案发现场只是推定,据此也无法得出是封闭现场或是开放现场,也无法确定现场的在场人员。


关键词:作案动机


出轨、“举报经济问题”?


控方:陈辉具有杀人动机。二人同居期间,因为子女、经济、感情上的问题,存在相当尖锐的矛盾,有过多次激烈的冲突。在此期间,陈辉还和其他女性发生关系。胡死后,陈辉继续和谢某在一起,同时又和另一名年轻女大学生交往。


家属:胡祖英的哥哥说,胡祖英没有工作,为使自己和孩子的生活有所保障,多次催促陈辉领结婚证,但陈辉均以各种理由推脱。2012年3月,胡祖英给了陈辉最后期限,要求陈辉一定要在2012年3月12日与其领取结婚证,为有所保证,胡祖英让陈辉写了一张50万元人民币的欠条,胡祖英称,若陈辉到期不领证,就举报陈辉“收受回扣、开公司洗黑钱”。


辩方:陈辉说,自己和胡祖英关系很好。有些矛盾也已经准备解决,二人都准备结婚了。对于威胁举报的问题,后来侦查人员也就经济问题对自己进行过调查,调查结果是没有经济问题。因此胡祖英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对他威胁。


法院:本案中被告人陈辉的作案动机不明。


关键词:血潜手印


绑尸体的胶带上提取了4枚手印


控方:警方在绑胡祖英尸体的胶带的正面、粘面均提取了4枚陈辉的手印。正常情况下,没有人会把手指印在成卷的宽胶带粘面。除非是使用胶带绑尸体的人。且绑尸体的胶带上有2枚是“血潜手印”,说明陈辉的手是先粘到了胡祖英的血,然后才印在胶带上。这是证明陈辉杀人抛尸的有力证据。


辩方:陈辉说,胶带上有他的指纹印和DNA并不奇怪,因为他和胡祖英是在一起生活的。自己昆明和寻甸的家里都有很多宽胶带。有一次自己不小心也曾经将家里的胶带纸撕开后没用,又重新卷上了。胶带上有指纹,不能证明就是自己杀的人。有可能是凶手拿了自己家的胶带呢?


法院:在捆绑尸体的胶带纸上检出陈辉的加层血潜手印,只能证明陈辉接触过尸体和捆绑用的胶带纸,不能得出陈辉杀人的唯一结论。


关键词:两部手机


被告人、被害人当日通话时相隔不远


控方:陈辉用胡祖英的手机和自己发短信,自编自演胡失踪的假象。据电信运营商出具的情况说明,3月9日8时、15时,陈辉与胡的手机有通话和短信,而两部手机都属于一个通信基站(其家和单位分属两个通信基站),也就是说两部手机处于同一位置或者相近位置。


辩方:陈辉称,该说明只能证明两部手机在一个基站覆盖下,不能证明是在自己的控制下。


法院:根据手机分析系统显示,2012年3月9日被告人、被害人两个号码当日的通话及短信发送所处基站位置在陈辉的办公地点的基站,这只能证明两部手机可能在一个位置或位置相近,而不能得出就在一个位置的唯一结论。


关键词:相同物品


包裹尸体的毛巾与家里的相同?


控方:在埋尸处及覆盖、缠裹尸体的毛巾等多种物品上均发现了陈辉的DNA,而这些物品与陈辉家里的物品构成相同,说明这些物品是陈辉从家里拿出来作案的。


辩方:陈辉表示,自己和胡祖英生活长达3年,她身上有自己的DNA很正常。而这些绑尸体的物品都很常见,与自己家里用的成分相同不能证明就是从自己家里拿来的。


法院:根据检验报告,包裹尸体头部的绿色毛巾和从陈辉家提取的浅蓝色毛巾纤维成分相同,只能得出是同类物,而不是唯一的结论。


关键词:逃避犯罪


电脑搜索“故意杀人罪”等词汇


控方:公安机关在陈辉的电脑中,发现其多次搜索“故意杀人罪”、“手机定位”、指纹等有关犯罪的词汇,这是为其逃避犯罪作准备。


辩方:陈辉承认其搜索过这些词汇,但是因为胡祖英失踪后,看能否找到相关线索。


法院:对陈辉使用的电脑检出有搜索“故意杀人罪”、“手机定位”等词的问题,不能成为陈辉杀人的证据。


关键词:证据失踪


未查获作案工具和被害人手机


控方:本案作为零口供案件,陈辉拒不交代事实,无法查清作案具体细节和作案工具。但大量的证据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了陈辉杀人的罪行。


辩方:本案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陈辉杀人,且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锁链。没有证据证实陈辉搬运了尸体,作案工具与被害人的手机到现在也没有找到。本案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法院:本案中没有查获作案工具、被害人的手机,在被告人陈辉使用的车辆上也没有检出被害人的血迹,即没有证据证明陈辉行凶杀人及运尸掩埋的指控。


延伸阅读


媒体评云南版辛普森案:乐见疑罪从无


▍文 兵临

▍来源 京华时报


需要反思的是,我们不能彼一时在错案发生后指责司法机关把关不严,此一时又在证据存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时横加指责。


云南省航务管理局规划处原处长陈辉,被控杀害同居女友,昆明中院近日对该案一审判决,认定没有证明陈辉故意杀人的直接证据,现有证据仅能得出陈辉接触过被害人的血和胶带纸上留有指纹,并不能形成杀人的证据锁链,据此宣判陈辉无罪。


在我国社会,一个人一旦背上犯罪的嫌疑,在众人心里便几乎与真正的罪犯无异了。这种“疑罪从有”的社会心理,往往让司法面对存疑案件时,很难作出理直气壮的无罪判决。所以倘若在过去,类似案件很可能以“证据确凿”而判死刑,也可能因证据不足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以“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为由,鲜明地作出无罪判决,还真是少见。


判决具有重大杀人嫌疑的被告人无罪,在个案上很可能是“放虎归山”,但从司法程序的普遍性价值看,却向司法保障人权迈出了实质性一步。法院并没有推翻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也确认这些证据程序合法、内容真实;但是在证据与犯罪的关联性上,法院一改往常三段论的八股格式,尝试就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司法推理和逻辑分析,认定没有直接证据且证据之间没有形成无漏洞的证据链。


从报道看,无论是死亡时间还是案发现场,或是作案动机,都是依据证据推定形成的。例如,以平时矛盾推定出被告人的杀人动机,以电脑搜索过“故意杀人罪”等推定被告预谋犯罪的可能。这都从侧面加重了被告人的嫌疑程度,但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不止于此,它要求证据之间能够形成排除任何其他可能的证据链,以确保有罪判决万无一失。


实际上,采取更为严格的证据标准,实乃刑事司法防止错案、保障人权的“万全之策”。需要反思的是,我们不能彼一时在错案发生后指责司法机关把关不严,此一时又在证据存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时横加指责。相反,从以往的“疑罪从轻”到如今的“疑罪从无”,这一跨越不仅见证了司法的进步,也凸显出程序正义在维护法治上的重大价值。


当然,也有人会认为这些证据足以形成一个证据链,毕竟对于定罪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存在较大的主观空间。例如死者家属就不服判决,申请检察院抗诉。家属的心情值得同情,但仅从被告人“当时多有躲闪”,其女儿与受害人“多有矛盾”,被告人“在外面又有了其他女人”等,并不能得出一个“铁证如山”的有罪判决。


当年美国辛普森涉嫌杀妻案的主审法官,曾在陪审团裁定辛普森无罪后这样说:“大家都看见了辛普森沾满鲜血的手,但法律却不能说已看见。”今天,我们乐见司法机关能够坚守“疑罪从无”的证据底线,同时也期待法官具有更强的逻辑推理能力,在裁判书中以高超的分析说理获得公众的理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