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
标签
平反录(175)• 马志兰、王金生故意杀人案:被判... < 首页
  • 平反录(175)• 马志兰、王金生故意杀人案:被判死刑后“取保释放”
  • 兰州晨报      2015-07-31      阅读 1737

无法重返的家门


▍来源 兰州晨报


马志兰、王金生,家住甘肃酒泉市所属玉门市的镇北街。二人曾因“故意杀人”被捕,其中马志兰于1984年冤死狱中,其子王金生在1988年得以“取保释放”后无下文,背负杀人罪名20余年。


1983年12月1日晚11一时左右,家住玉门市玉门镇北街的张进兰及其九岁的女儿雷建蓉、七岁的儿子雷建锋被人残忍地杀害,并将尸体隐藏在张进兰家的菜窖中。当时,罪犯在行凶后为逃避罪责,脱光张进兰的裤子,并用剪刀在张进兰阴部、喉部和雷建蓉、雷建锋颈部刺戳,有意伪造奸杀迹象。而且,罪犯在作案后,将张进兰母子三人的尸体隐放在张进兰房内菜窖,然后整理杀人现场,烧毁沾有血迹的手套,清扫地面痕迹,进行了一系列伪造现场的罪恶活动。在被害人的尸体被发现后,经尸检证实,张进兰、雷建蓉、雷建锋三人均系他人扼压颈部窒息死亡。


对如此重大的杀人案件,经玉门市公安局的调查取证,根据现场一个院子里的特殊条件,将犯罪嫌疑人锁定为与张进兰同住一院的身为基层治保主任的马志兰和其子王金生,并于1984年4月3日预审终结,移交玉门市检察院,4月10日玉门市检察院转交甘肃省人民检察院酒泉分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认定,被告马志兰与死者张进兰同住一院,平时关系不睦,曾吵过嘴。1983年10月,马志兰在玉门镇南门六队地上,将社员张经仁一只绵羊偷回家中杀吃,被院邻张进兰发现并报告了派出所。追查寻找羊只时,马志兰便怀疑是张进兰告发,故对张怀恨在心,图谋报复。


1983年12月1日晚11时左右,马志兰叫上其子王金生,骗开张进兰房门。二人先后进入张的卧室。马志兰乘张进兰不备,将其按倒在床上,用手将张掐死。与此同时,马志兰又将随身携带的一截细麻绳拴在张的颈部。马志兰和王金生正在行凶杀人时,将同床熟睡的张进兰女儿雷建蓉和儿子雷建锋惊醒。唯恐罪行暴露,马、王二人又分别将雷建蓉、雷建锋按在床上掐住颈部,致两个幼童当即毙命。甘肃省人民检察院酒泉分院在经过审查后,将被告马志兰、王金生起诉至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请求严惩。


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审理并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被告马志兰身为基层治保主任,竟无视国法,伙同其子王金生,以报复为目的,深夜入室,杀害张进兰母子三人,手段残暴,情节极为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审理中拒不吐实,狡猾抵赖,时供时翻,妄图蒙混过关,逃避惩罚,为确保公民的生命安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2条、第53条一款之规定,于1984年8月8日判处被告马志兰、王金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马志兰和王金生被依法宣判死刑之后,二人不服,遂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马志兰、王金生于1983年12月1日晚入室杀害院邻张进兰及其子、女,事实不清。故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6条第三款之规定,于1984年11月5日,裁定撤销原判,发还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在“马志兰、王金生杀人”一案被发回重审后的第四天,在玉门市看守所在押的马志兰因脑溢血经玉门石油管理局医院抢救无效,于11月9日死亡。而这起案件又被退回到玉门市公安局做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在玉门市公安局对新证据的收集一直没有新的进展后,直至1988年6月28日,王金生被玉门市公安局以“取保释放”的名义,予以释放。到2002年1月9日,玉门市公安局向酒泉地区公安处提交了《关于撤消王金生取保释放》的报告,撤消于对王金生的“取保释放”决定,并在2002年3月5日,给王金生出具了《释放证明书》,予以释放。“取保释放书”拿在手上,意味着王金生背负着18年着的“杀人犯”罪名可以洗清。然而,让王金生无法明白的是,他究竟因什么原因被释放却在上面没有明确的说法。因为“释放原因”的空缺,让王金生直到今天还生活在“不清不白”的阴影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