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学、王洪武
▍来源 南方周末
备受关注的湖北“杀妻骗保”案经过死缓、无期两次改判后,因证据不足,被告人王洪武、王洪学两兄弟与2005年6月7日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无罪。
2003年2月25日,武汉市汉正街的个体户王洪武的妻子桂某在租住地煤气中毒身亡。2002年10月,王洪武曾为妻子投了164万余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怀疑是一起骗保案,遂报警。警方传讯王洪武后,他“供认”伙同哥哥王洪学杀妻骗保。
记者了解到,王氏兄弟获判无罪后,决定提出一元钱国家赔偿。
2003年2月25日,在武汉市汉正街做生意的王洪学发现,一同做生意的弟媳桂永红好几天没来店铺了,更令他感到蹊跷的是,弟弟王洪武也说不知道妻子行踪。
王洪学撬开弟弟、弟媳的房门后,发现桂永红躺在客厅的沙发上,死了。经法医鉴定,桂永红系煤气中毒而死。
2003年2月27日王洪武从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分局做完笔录后,告诉哥哥王洪学,桂永红的死,其实他在同年2月24日就已知道。
原来在2003年2月24日7时许,王洪武发现妻子桂永红呼吸不正常,当时没想到这是煤气中毒的征兆,他试图叫醒妻子,但妻子却在他怀中停止了呼吸。王洪武告诉哥哥:“当时我脑中一片空白,然而报警和通知医院,只会给我增添无尽的麻烦,她家里会放过我吗?我怎么办?好多问题促使我从现实出发(说谎)。”王洪学听后很生气:“事情到这一步,你又怎么能说得清楚?”王洪武说也很后悔:“说不清我就随小桂一起走,死了算了。”
事实上,他们已经在不知不觉中陷入“说不清楚”的境地。王洪武在保险推销员丁国祥的长期游说下,除了为自己购买保险外,先后在平安武汉分公司和人寿武汉分公司为桂永红买了共计164万余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果然,保险公司马上报了警,他们怀疑桂永红可能是非意外死亡,此案是王氏兄弟共谋的杀妻骗保案。
更凑巧的是,在当年2月23日至24日这两天,兄弟俩发过20多次短信,打过6次手机。王氏兄弟在自辩材料中称,这样频繁打手机对一起琢磨生意经的兄弟来说完全正常。但基于同样的理由,他们在一开始向警方作笔录时,隐瞒了这一细节。这使警方在后来的调查中更为怀疑王氏兄弟的言行。
王洪武在自辩材料中自责:妻子的意外死亡,巨额的意外险,一开始的隐瞒,“引起了硚口分局的猜疑,从而(警方)推理出此案……这是一起我自认为聪明、顾面子及双方家庭而造成的冤案。”
2003年3月初,王氏兄弟被带入硚口公安分局继续盘问。
在2003年3月4日21时05分至23时41分之间的警方讯问记录中,王洪学称,是他和弟弟王洪武为骗保险谋杀了弟媳桂永红。但他后来在自辩材料中解释了当时这样“交代”的原因,“办案人员说我弟弟王洪武交代了桂永红是他杀的,并且还有我参加,我就想到王洪武可能是不想活了……我当时头脑一热,又不懂法,一心只想保住王洪武……”
在同日23时15至次日6时35分的警方讯问记录中,警察问王洪武:“现在我们再给你一次机会,交代问题,你哥哥已交代了,你要想清楚。”王洪武在口供中称,他哥王洪学是2002年8月份期间想骗保的。在他哥的指挥下,经过4次谋杀才杀死了其妻桂永红。但在自辩材料中,王洪武解释了会作出如此“交代”的原因——“妻子死后我心力交瘁,被传讯到分局时,没想到却被脱光衣服受辱,且不分昼夜连续审讯……”。
对此,公诉机关曾在武汉市中院的一审开庭中,播放警方录制的审讯录像,认为警方不存在刑讯逼供和诱供等问题,后一审法院对检方说法给予了确认。
2003年5月16日,警方有了完整的调查报告。该报告认为,王洪学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决定骗保。王洪学先后向平安保险公司与人寿保险公司提出,为妻姐秦春香购买保险金额共计人民币704万元的人身意外险。但由于种种原因被上述两家保险公司拒保。受挫后,王洪学与王洪武把王洪武的妻子桂永红作为谋害对象,以达到骗保目的。
“第一次作案时,桂永红洗澡发现煤气在泄漏,自己出来了;第二次,王洪武用栓子将卫生间外面栓住,并用菜刀将煤气胶管切断,通过洞口伸进卫生间,正在洗澡的桂闻到煤气味后,踢门而出;第三次,王洪武再次用煤气作案时,因自己先头昏而中断谋杀;第四次,桂在王洪武的劝说下服用安神药后,先后采取了煤炉熏、气球灌液化气让桂永红吸的方式毒杀了桂永红。”王洪学在审讯录像里的交代成了核心的作案内容。
弟弟王洪武的相似供述也成了主要侦破内容。另外,王氏兄弟的通讯详单,也被用作兄弟共谋的证据。
2003年7月1日,武汉市检察院向武汉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0月9日,武汉中院判决王氏兄弟犯有故意杀人罪与保险诈骗罪,均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对这样的一个结果,为王氏兄弟作无罪辩护的许德元等辩护律师表示不服。
辩护律师认为,首先是杀人证据明显不足,且漏洞百出。最为明显的一个例子是王氏兄弟曾向警方供述,在第二次谋杀桂永红时,王洪武用栓子将卫生间外面栓住,并用菜刀将煤气胶管切断,伸进洞口向卫生间放气。
“这是一个存在着明显逻辑漏洞的口供,因为燃气热水器已在洗澡时打开,卫生间内有明火,那么为什么往一个被封闭的卫生间释放煤气时,却未发生引爆的事件呢?可见,这是王氏兄弟被迫编造的。”许德元说。
辩方律师还认为保险诈骗的罪名也难以成立。因为保险推销员丁国祥在接受调查中承认,王氏兄弟投巨额保险,完全是因为他的不断游说。在此案中,丁国祥说他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良心上的重负:“我知道他们是无辜的,但事情来得太突然,我一个普通的保险推销员能左右什么呢?”无奈之下,他离开了保险公司。
所以,一审后,王氏兄弟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要求作出无罪判决。
武汉市检察院也对判决不服,提起抗诉,认为如此恶劣的行为,法院应作出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
2004年6月4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刑事裁定,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武汉中院重审。
重审在2004年11月8日有了结果,王氏兄弟的死缓被改成了无期徒刑。看到这一结果,王洪武的岳母韩秋林当时很绝望。她对律师说:“算了吧,看来一辈子都干不赢了。”但律师许德元认为,这个案子,要么有罪,要么无罪,没有中间道路,“现在中院判了无期,说明他们想走中间道路,实际上也反映出他们对证据不够有信心”。所以王氏兄弟再次提起了上诉。
2005年6月7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于对此案作出了无罪的判决。理由如下:
一、两家保险公司的报案材料,只能证明大王、小王有投保行为或在投保行为中有可疑因素,不能证明两人投保就是为了作案。
二、电信部门提供的通话记录,证实大王、小王在事发前后,即2003年2月23日、24日有多次通话,并在24日1时许至22时许,互发手机短信21次。一审法院把这也作为二人犯罪的一条证据。而省高院认为,这只能证明大王、小王在什么时间、什么位置打过电话、发过短信,不能证明二人通话的内容。
三、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记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只能证明案件现场所在位置和桂某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不能证明大王、小王杀死桂某的事实。王氏兄弟曾供认是用“安神药”对桂催眠后,再用煤气致桂某死亡。而公安机关在进行技术鉴定时,却未能在桂某体内查出安眠药成分。说明大王、小王的交代与现场情况不符。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的“安神药”也仅有安神作用,没有催眠效果。桂某死亡时,身上也无明显外伤。那么,桂某在没有外力和药物控制的情况下,是怎么到充满一氧化碳的环境中去死亡的?故本案证据不足。
据此,湖北省高院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为由,对王氏兄弟宣告无罪。
从2003年3月5日刑拘起至2005年6月7日,王氏兄弟总计被羁押800多天。从死缓到无期,再到无罪,他们的命运可谓是一波三折。据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于2005年6月15日左右送达武汉市第二看守所,王氏兄弟被当庭释放,重获自由。
2005年6月9日,人保武汉分公司理赔部杨经理表示,保险公司会以收到的判决书为理赔依据。是否支付高达115万元的赔款,则由终审判决的结论来定。
2005年6月10日,湖北律师事务所王万雄律师指出,按照生效的判决,王氏兄弟可依法向作出有罪判决的一审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机关申请国家赔偿,初步推算,根据2004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赔偿金额在5万元左右。
记者获悉,王氏兄弟的确准备提出国家赔偿,但金额初步拟定为一元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