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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反录(185)• 刘仁旺故意杀人案:山西男子用漫画描述刑讯逼供经过
  • 新闻晨报      2015-08-10      阅读 1824

刘仁旺出看守所后找人画的“受刑图”


▍来源 新闻晨报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0月8日,山西省吕梁市中阳县金罗镇尧峪村村民刘仁旺终于收到来自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此前,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刘仁旺先后被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无期徒刑。


从2008年12月16日被刑拘算起,自称因“刑讯逼供”而违心作出多次有罪供述的刘仁旺,用了整整5年时间重获自由。


近日,刘仁旺已经向吕梁中院提出各项赔偿要求,涉及赔偿金额达600万余元。吕梁中院赔偿委员会于2015年6月4日正式受理该起赔偿纠纷案,目前仍在立案审查当中。


除了申请国家赔偿外,刘仁旺还用漫画的形式再现了“刑讯逼供”的场景,据他说,这是“想让更多人知道刑讯逼供的手段”。


肇始于2008年12月10日凌晨2点40分的那起枪杀案,彻底改变了刘仁旺此后5年的生活轨迹。


案发当日,时任村委会副主任的刘建军(又名刘侯仁)在自己家中被枪杀。案发后经中阳县公安局鉴定,“系他人持霰弹枪枪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因枪杀案发生时间正值该村换届选举期内,一时间,该案引发当地民众诸多猜测。


时年,中阳县新闻办就此案发布通报,意在澄清该案与村委会换届选举无关。通报称,在当年的村委换届中,死者刘建军有意参与村委主任竞选。但其在2008年5月因非法占地及经济问题被县纪委给予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根据相关选举规定,经驻村指导组解释相关政策后,刘建军放弃报名竞选。


当晚,包括刘仁旺在内的三十多名村民被警方带走问话。6天后,刘仁旺被中阳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刑拘。


2010年2月2日,吕梁市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刘仁旺与其弟刘才旺因承包工程等与被害人刘建军关系恶化,刘仁旺找人准备卸掉刘建军“一件”。案发当日,刘仁旺伙同他人骑摩托车来到刘建军家门口,持猎枪击碎刘建军家窗户玻璃。睡梦中的刘建军爬起来对着窗户骂时,刘仁旺拿手电照住刘建军,向其面部开了一枪后逃离现场,刘建军当场死亡。


检方据此认为,刘仁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提请法院依法判决。


据相关材料显示,山西各级公安机关对此案高度重视。2014年1月2日,吕梁市检察院刑事抗诉书[吕检刑一抗(2014)1号]内称,“刘仁旺的有罪供述系山西省公安厅、吕梁市公安局、中阳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共同讯问时所供……”


2010年8月11日,被告人刘仁旺被吕梁中院一审判处死缓。法院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刘仁旺因被害人曾伤害其弟及其竞标的工程无利可图而对被害人心怀不满,蓄意报复,伙同他人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


刘仁旺曾在法庭上否认控罪,辩称其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所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仁旺没有证据证实受到刑讯逼供,而公安机关提供的审讯被告人刘仁旺的录像资料能充分证明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正常的。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未被采纳。


刘仁旺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与此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喜贵等因对赔偿数额不满亦提出上诉。2011年4月25日,山西高院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2年4月12日,吕梁中院重审该案,改判刘仁旺无期徒刑。法院判决书中,仍认定被告人刘仁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仍未被采纳。


刘仁旺不服再次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喜贵等也同样提出上诉。2012年12月6日,山西高院再次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3年12月27日,吕梁中院第三次审理此案,一审改判被告人刘仁旺无罪。


吕梁中院第三次审理此案时认为,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仁旺犯故意杀人罪的主要合法有效证据中,只能证明刘仁旺有作案时间、作案动机,但不足以证明被害人之死系刘仁旺所为,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且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存在同案犯身份不明,作案枪支、手电、摩托车未收集在案等问题,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仁旺杀害被害人的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应宣告被告人刘仁旺无罪。


在无罪判决中,吕梁中院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此前在两次有罪判决中曾被采信的有关刘仁旺的“有罪供述”,在讯问地点不合法(6次有罪供述均在看守所之外取得)和被告人体检记录曾载明有伤的证据下,因“不能排除被告人刘仁旺的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收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对被告人刘仁旺的所有有罪供述予以排除”。


2014年1月2日,吕梁检察院向山西高院提出抗诉。此后,在山西高院审理期间,山西省检察院认为其抗诉不当,撤回抗诉。


2014年10月8日,山西高院作出终审裁定,准许山西省检察院撤回抗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就此,刘仁旺得以被明确宣告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