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强奸罪被羁押4年后,安徽淮南男子鲍继林于1998年9月终获无罪。次年,淮南中院判八公山区法院和检察院共同赔偿他3.7万余元。不过逾15年,他仍未拿到赔偿金,“区检察院和法院称区财政未拨款,自身无履行能力,中止赔偿至今。”
▍来源 一号专案
1994年8月14日,27岁的矿工鲍继林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检方指控,1993年4月至1994年6月,鲍继林入室强奸三名女性。淮南中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其无期徒刑。他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安徽高院认定一审判决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撤销判决并发回重审。
此后,该案退至淮南八公山区法院审理。对检方指控的三起入室强奸案,八公山区法院只认定了其中的一起,并以强奸罪判鲍继林有期徒刑九年。
鲍不服判决,再次上诉,淮南中院撤销八公山区法院的判决,并发回重审。1998年8月19日,八公山区法院认定鲍继林犯强奸罪的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判决宣告其无罪。同年9月2日其被释放。
1999年1月6日,鲍继林向淮南中院申请国家赔偿,要求八公山区法院、区检察院赔偿其工资损失、精神损失费共9万余元。淮南中院审理后于同年11月作出裁定:八公山区检察院和区法院共同赔偿鲍被关押1474天的赔偿金3.76万余元,两赔偿义务单位各承担一半,并于收到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不过鲍继林并没有顺利拿到国家赔偿。2000年5月,鲍继林向淮南中院申请执行,但同年10月,他却收到一份中止执行赔偿的裁定。
据淮南中院的裁定书称,在执行过程中,八公山区法院和区检察院分别向八公山区政府书面报告,要求区财政拨转款予以赔偿。但时至今日区财政拨款未到位,区法院及区检察院无履行能力,根据民诉法规定,中止执行赔偿。
对于上述中止执行的理由,北京中闻律所张鹏律师认为,国家赔偿的钱款由财政统一下拨,理论上与赔偿义务单位的财政无关,八公山区法院和检察院有义务向财政部门索要专款,而不是逃避赔偿责任。“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理由不合理。”
鲍继林对澎湃新闻说,无罪释放后,他被工作单位开除,想找工作,但因有刑事处理记录而被企业拒绝,只能靠做小生意为生,生活较拮据。他多次到八公山区法院、区检察院以及淮南中院索要赔偿金,均未实现。
直至2011年,他疲于奔波,干脆放弃了“纠缠”。近日他看到澎湃新闻报道多起索赔国家赔偿成功的案例,遂反映自身遭遇,希望引起关注。
淮南中院新闻发言人李旭东说,因案件时间久远,鲍继林近年来未再向该院申诉,所以赔偿一直处于中止状态,但该赔偿并未终止,“待与其取得联系调查清楚后,赔偿会继续跟进。”
鲍继林表示,他会再到淮南中院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