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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反录(198)• 陆建中贪污案:第一个获得国家赔偿的蒙冤律师
  • 中国律师网      2015-08-21      阅读 2540

陆建中


看到陆建中律师的经历,有人前来咨询案件,一旦涉及刑事申诉,他都利用晚上休息的时间解答,不收一分钱。“他们已经很困难了,我有切身感受。”陆建中律师说,“我会尽我所能,解救那些负案蒙冤的人。”


▍来源 中国律师网


2002年的1月26日,陆建中律师收到了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3万元的国家赔偿,至此,陆建中律师蒙冤入狱服刑5年,经历了一审,二审,申诉、驳回,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批示、发回江苏高级人民法院,江苏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再审,常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最终宣判无罪,获得国家赔偿。


“他走完了我国刑事诉讼法除死刑以外的全过程。”陆建中的辩护律师刘文元、张萍说,“这样的案件不多。”此案更见证、促进了一段特殊的历史。


事出原因 众说纷纭


1993年2月,依照与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司法局的约定,年届不惑但仍想干一番事业的陆建中,辞去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副科级秘书的职务,将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个人筹资人民币3万元,成立了常州市天宁区第五律师事务所。


从事务所成立到“案”发的13个月的执业时间里,陆建中和所里的律师们自收自支、自找案源,共盈利十万余元。同时,陆建中也依照约定向天宁区司法局上交了管理费。


1994年3月18日,天宁区司法局突然收缴了第五律师事务所的批准证书、印鉴、收入账,及陆建中个人投资的全部资产、税后的投资经营收益。“天宁区司法局与陆建中在管理上产生矛盾”,是对这一事件见诸报端最多的解释。常州市天宁区司法局却称此种说法“不可思议”。他们反驳说:“实际情况是,陆建中自1994年3月正式离开常州市天宁区司法局所属的第五律师事务所,三个月之后,因中国银行常州分行戚墅堰办事处主任刘某渎职罪案发,牵出了陆建中有贪污嫌疑的案情。”


冤案源自坚持为台商代理


2002年11月16日晚上,陆建中亲口讲出了鲜为人知的内幕,在他看来,这一冤案缘自他坚持为台商代理。


在一起常州市台办主任介绍的投资纠纷仲裁案中,为台商代理的陆建中受到了威胁:“你是常州人,不能胳膊肘向外拐!”没有退让、坚持履行代理合约的陆建中随后便遭遇了“收邀”事件:“要代理,可以!以公民身份代理。”这样以律师身份接案的律师陆建中,在这起国际仲裁中只能以公民个人身份参加代理,然而,这一代理却改变了他的一生。从北京刚刚回来,陆建中就被抓了。


1994年6月28日天宁区检察院对陆建中进行刑事拘留,7月8日陆被逮捕。1995年5月6日,天宁区检察院以陆建中利用职务之便,采用私设账号、收款不入账、截留“小金库”、销毁凭证等手段,侵吞委托代理费、法律服务费共计93099.86元,已构成贪污罪为由,向天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天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1995年6月15日以陆建中贪污93099.86元,已构成贪污罪,判处陆建中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陆建中上诉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陆建中贪污诉讼代理费43000元,改判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专家认为:有罪判决完全错误


陆建中“贪污”案的定罪量刑在律师中引起强烈震动。


1996年12月19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召集了刑法学专家就陆建中“贪污”案进行了专题研讨。参加研讨会的有北京大学杨敦先教授、中国政法大学何秉松教授、中国公安大学樊凤林教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周振想教授、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顾永忠律师、委员刘文元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王川律师。


江苏省律协副秘书长罗堂喜、常州市司法局局长奚鸿庆等三位同志向与会人员介绍了陆案情况。


常州市天宁区第五律师事务所是不是国有律师事务所,是陆建中“贪污”案罪与非罪的关键所在。到会专家一致认为,常州市天宁区第五律师事务所批准为“国有”性质,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属于戴“红帽子”的律师事务所。常州市天宁区第五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并非公有财产,不符合贪污罪的客体要求;陆建中辞去公职办所,未行使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职责,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资格。因此,两审法院对陆建中作出的有罪判决是完全错误的,陆建中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


此时,陆建中正在监狱服刑。


狱中服刑:陆建中立下三等功


1995年12月,陆建中被押送至宜兴监狱进监队集训。


1996年清明节,上山拜祭亡灵、悼念祖先的百姓,焚烧纸钱,不慎引燃了森林大火。火势迅速蔓延,很快就映红了整座后山,地处下风的监狱危在旦夕,管教干部非常着急,立刻集合所有的犯人强调:“谁逃跑要被重判。”然后,带领犯人冲出监狱救火,“重刑犯”陆建中也在其中。尽管此时,由于慢性胃出血管教干部允许他临时休息二三天,但陆建中毫不犹豫地和所有犯人一起冲进火海。短短十几分钟以后,火与监狱之间被砍开了一道三四米宽的通道,监狱保住了,附近居民的生命、财产保住了……被火烧成轻伤的陆建中荣立三等功。


转押溧阳监狱后,“非常有素质、比较稳定”的陆建中被安排为医院病犯的门卫,这是一个要经得起考验的岗位。1998年春节,年卅的晚上,看到没有一位管教干部、没有一名武警战士在场,以为有机可乘,一个病犯跑出病犯监区,门卫陆建中千方百计加以劝阻。这个病犯一拳一拳打在陆建中的眼睛上,陆建中立刻什么都看不见了,他就拼命抱住病犯,这个肝炎病犯情急之下咬住陆建中抱住他的手;钻心的疼痛,陆建中没有放手,流出了鲜血,陆建中仍旧没有放手,这个犯人最终也没能脱逃。事后陆建中回忆说:“大年卅谁不想家?我也想家,但是作为罪犯最要紧的是自尊,失去了做人的基本原则,罪犯以后还是罪犯。”


由于表现突出,陆建中1997年2月26日被裁定减去刑罚一年零六个月,1999年3月19日再次被裁定减去刑罚一年零六个月,陆建中于1999年6月22日刑满释放。


谁是为律师辩护的律师


口口声声称“恨”死陆建中的人还有一个:他的妻子郑玉珍,一个心地善良、从来没有同别人红过脸的纺织女工,在陆建中入狱服刑以后,坚韧地踏上了漫长、艰苦的申诉历程。


1998年3月1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陆建中、郑玉珍申诉理由不成立,维持原判”的通知,应郑玉珍的多次请求,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指派委员北京市华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文元、律师张萍为陆建中申诉。


5年里,刘文元律师、张萍律师先后为山西大同付爱勤、山西临汾赵大涌、北京宋福义、大连陈德惠5名律师辩护,是名副其实的为律师辩护的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后,陆建中“贪污”案申诉审理遭遇极大的困难,单调卷一项就耗时近一年零八个月,常州市检察院的侦查卷迟迟调不上来。


此时,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统计,包括陆建中在内,四川省律师涂建国、哈尔滨市律师孙少波等8名律师均因涉嫌犯有贪污罪而被判罪,这一情况呈进一步上升的趋势。全国律协当即以《律师是否构成贪污罪》为题,向司法部提出“律师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律师提供的是服务而非公务”的意见。司法部在随后复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陆建中贪污罪一案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函》中明确表态:常州第五律师事务所名为“国办”实为个体,不应认定为“国有”,“认定陆建中贪污罪依据不足,应予改正”。此函复函成为以“贪污罪”判处律师入狱的终结者,全国律协会员会员部宁弘主任证实:“以后再也没有收到此‘罪’上报”。


冰消雪融的日子


2000年1月4日,冤案冰消雪融的日子终于到了。


最高人民法院发函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陆建中贪污一案,经我院调卷审查认为,根据陆建中所在常州市第五律师事务所投资、管理、核算等具体情况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的规定,常州市第五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名为‘全民’实为个体。故陆建中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原判的贪污罪对其处罚不当,应宣告无罪。”


此时,陆建中“贪污”罪量刑已经执行完毕,一名无罪的律师已经刑满释放半年了。


“说起来很快,实际上这段时间特别耗人、特别磨人。”经过一催再催,终于敲定了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人交换意见的时间。2000年4月24日,刘文元律师、张萍律师到达南京。


预约的法官却“不巧”出差了,还“刚好”一时半会儿回不来,联系江苏省相关部门准备汇报陆案最新进展的时候,刘文元律师、张萍律师得到的回答是:“没有必要。”两位律师意识到,尽管有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冤案昭雪亦非轻而易举。他们立即决定向中共江苏省委书记回良玉、江苏省人大主任陈焕友写信汇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迟迟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江苏省有关部门采取回避的态度。


办案结束后准备返京的刘文元律师、张萍律师这时突然发现,他们正好赶上了全国第一个“五一”黄金长假,裹挟在旅游大军中的两位律师买不到回京的车票,被迫滞留南京。


“一定要争取国家赔偿”


2000年5月1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陆建中“贪污”案再审。8月7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 常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陆建中无罪。


判决中极不寻常地特别注明:陆建中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一定要争取国家赔偿,哪怕只有一分钱,也证明在你身上发生过一个错案;也一定要恢复律师资格,哪怕干一天以后不再干了。”没有只满足于申诉成功的刘文元律师、张萍律师鼓励陆建中:“这不只是你个人的事情,这桩冤案是你为中国法制建设、为中国律师发展做的牺牲。”


2002年的1月26日,陆建中“贪污”案画上了句号,陆建中律师收到了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3万元的国家赔偿,成为第一个获得国家赔偿的蒙冤律师。


演绎了律师管理体制转轨的历程,见证了中国的《律师暂行条例》被律师法所取代,律师的法定身份由“国家法律工作者”变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的历史,陆建中“贪污”案的尘埃落定,“让人喜悦之余,心里总要泛起丝丝苦涩、总是感觉有许多许多的遗憾。”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维权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朱洪超说:“律师的社会地位高低是一个国家法制文明进步的标志,这类案件的发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律师的社会地位还不高,律师维权工作不能仅满足于‘侵权-维权’的被动方式,而应该发展为以维权为最终目的,通过主动和超前的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律师执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