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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反录(203)• 周炳然职务侵占案:蒙冤入狱6年 女儿自杀儿子失常
  • 中国经济周刊      2015-08-26      阅读 1691

周炳然


▍来源 中国经济周刊


六年冤狱之灾,把周炳然的后半生毁掉了。


毕业于南开大学的闺女自杀身亡,儿子精神残疾,家徒四壁,年老多病的周炳然与老伴张翠平经常发呆。前些年,为了证明自己蒙受不白之冤,周炳然一直在法院奔走,最终证明自己无罪。如今,为了得到国家赔偿,周炳然头发花白,身体佝偻,仍奔忙在路上。


“把车窗摇下来,你身上的气味太难闻了。”2012年11月11日,冬至过后的皖北,大雪未到,寒意逼人,开车司机不耐烦地对周炳然吼道,“你早该洗洗澡了,买一套衣服,也没有多少钱。”


如果没因“职务侵占罪”服刑2191天,周炳然在原单位顺利退休,或许他会和原同事魏宪章一样每月领着2000多元的退休金,在小院板凳上晒着太阳,衣食无忧,颐养天年。然而,人生却从来没有假设,30年前的周炳然绝对没有想到自己日后多舛的人生。


在当地,知情者提起周炳然的命运,大都唏嘘不已。


年轻时的周炳然意气风发。24岁那年,经安徽省砀山县政府推荐,周炳然进入安徽大学生物系微生物专业学习。3年后,周炳然进入砀山县白酒厂工作,后调入县工业局,后又到县供销社系统下属土产公司上班。


大学毕业后“吃上皇粮”的周炳然取得了宿县地区(现为地级宿州市)职改办评定的经济师职称,这在当时让很多人羡慕不已。


然而,这些羡慕在1998年戛然而止。据砀山县人民法院、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的多份判决书显示,周炳然于1996年10月—1998年6月被县供销社下属的砀山县生资公司聘任为北关门市部经理。1997年9月,周炳然与公司签订了目标管理责任书,每年上交管理费和库存商品占压资金利息,门市部人员工资、运杂费、福利、商品损耗、罚款等费用均由门市部负担。


1998年前后,周炳然家里花1000多元钱购买了一台长虹21英寸的彩电,安装了一部电话,添置了一辆重庆80摩托车。


但此后,“家里没有任何新家具或值钱的东西,基本上都是父母结婚时购置的,十几年未变。”周炳然的女儿周姗姗在日记中写道。


变故从一次货款纠纷开始。因为怀疑22笔货款中的9笔被周炳然侵占,1998年6月,砀山县生资公司向砀山县公安局报案,控告周炳然侵占公司货款。1998年11月3日,周炳然被砀山县公安局逮捕,理由是涉嫌侵占单位财物。


查阅过周炳然卷宗的一位当地法官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对周炳然最不利的证据是,当年公安机关从周炳然家里搜得16张存折,总价10万余元的存款与周炳然不承认拖欠生资公司的9笔货款相差无几。


据多名当地人反映,1998年,8万元就可以在当地建起一幢二层200平米左右的小楼。周炳然后来称这些钱均为省吃俭用存的,但是当时,对于每月只有200元左右的普通职工来说,10多万元存款无疑是个天文数字,很难不让人怀疑存款来源的合法性。但一位不肯透露姓名的人分析称,要么是公司管理混乱,另一种可能是,周炳然为避免太张扬,才把钱存在不同的地方。


2000年3月17日,砀山县人民法院判决:周炳然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同年7月25日,宿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周炳然上诉,维持原判。


不满自己所受不白之冤,2004年11月出狱后的周炳然一直在砀山县法院与宿州中级人民法院之间奔走,寻求法律公正。


周炳然据检察机关于2005年作出的文证审查意见,向安徽省宿州中院申请再审。


2011年6月10日,安徽省宿州中院判决认为,周炳然在1996年10月—1998年6月任砀山县生资公司北关门市部经理期间,账目自立自记,管理混乱,拖欠公司货款之事实存在,但根据本案现在证据尚不能证明争议的9笔货物全部进入北关门市部,也不足以证明该货款被周炳然侵占。安徽省宿州中院在2012年11月16日发给《中国经济周刊》的《关于周炳然职务侵占案无罪判决的说明》介绍:“再审中,由于原判认定事实的依据发生变化,无法得到合理排除,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疑无罪,撤销原判,宣告周炳然无罪。”


“最能反映当时公司与门市部之间送、收货情况的‘砀山县生资公司化肥运输证明单’在卷中没有出现过,且双方无异议的门市部盘点记录的真实账簿没有9笔货进入北关门市部的记录。”受宿州市司法局指派,曾为周炳然作过两次辩护和一次国家赔偿申请的免费代理、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周义林,对当时的情景记忆犹新,“公安机关从周炳然家里搜到的现金、有价证券虽与9笔货款数额相似,但不能以此认为这是周炳然侵占的公司货款。”


2012年11月,谈及此点,一位基层法官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示,只能说是公安机关搜集的证据“是次品,没有用相关的证据加以固定”。在他看来,依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的精神,周炳然才得以获得无罪。当地公安部门对此没作回应。


2006年7月5日凌晨3点,1981年出生的女生周姗姗拧开装有剧毒农药的瓶盖,告别了这个世界,当天晚上,周姗姗被火化。


“南开学子周小兰(周姗姗乳名),弱女家住砀山县,父母愚钝家境寒;从小生来度日难,日子虽苦爱读书,苦读经书为哪般?好有工作担家难;可怜世俗难遂愿,毕业求职路艰难,一因学费未缴齐,文凭证书被扣存;二因工作难应聘。”周姗姗死后,署名为“砀山关心下一代委员会”的网友在网络上写下祭奠她的长篇打油诗。


父亲的冤案、找工作受阻、个人情感受挫等综合因素,是导致周姗姗自杀的原因,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当地人分析。


“由于家里的原因,精神上受到很大刺激。”曾任其班主任的砀山二中英语老师梁永智深表惋惜,“她当年以砀山文科高考总分第二名考上南开大学,她学习非常用功,高二时因为父亲事情,精神状况很差,不停地想退学,我反复地去做工作,她坚信父亲是无罪的,有一个信念,要上好学,甚至想学法律,为父亲申冤。”梁永智告诉《中国经济周刊》,高三期间,他还发动了捐款,为周姗姗交了学费。


大学毕业后的周姗姗还曾回到母校,参加招聘考试。据梁永智说,当时周姗姗笔试成绩第一名,但是由于非师范专业,“讲课这块不行”,因此没被录取。经济拮据一直是困扰周姗姗的主要问题,毕业后的周姗姗还曾在北京呆过4个月。


因为两年学费没交,周姗姗毕业时没能拿到毕业证、学位证原件。但南开大学新闻中心副主任丁峰向《中国经济周刊》否认了这一说法,并表示,“刚入学时就表现性格孤僻,不合群,还跟同学打过架”,“由于时间过去了这么久,联系同学接受采访很困难。”


在周姗姗的遗物中,两本字迹谈不上清秀的日记,记录了其生前中学及大学的生活片段,其中,对父亲的遭遇表示了强烈的不满:“高二上了一个月后的一天中午我放学回家发现妈妈不停地擦眼泪,还有几个穿公安制服的人在我家翻东西”,“爸爸被公安局抓了起来,什么?!我几乎不相信自己的耳朵”,“那明明是有人冒用他的名字签发票,这都是调查出来的呀!”


“他的基因有问题,基因,你知道吗,就是具有遗传效应的DNA片段,他小时是被他父亲不要了的。”周炳然的儿子周天杰指着父亲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只在这时,周炳然才露出一点笑容,在一旁不知所措,丝毫没有生气,闺女死了,精神二级残疾的儿子是他最大的支撑。


梁永智还记得,周天杰当初以第一名的成绩考进砀山一中。曾任周天杰高中班主任的杜贤军证实了这一点,周天杰“学习成绩很好”,“人很老实,胆子很小”,“他封闭自己,常一个人在屋子里面,父亲的事情对他肯定有影响。”


“这里的墙壁开裂了,那边也裂了好几条缝隙。”周炳然指着进门屋子的西南角对《中国经济周刊》说,“没有钱来修,时间也花在跑路反映情况上了。”


在事不关己的人们看来,周炳然获得无罪终审判决,应该是圆满了。然而,无罪的周炳然要面临三个问题:国家赔偿、当年涉案款退还,以及办理个人退休。


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2012)皖法委赔字第00002号]》,周炳然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的赔偿请求为:1.宿州中院支付六年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311707.7元;2.停止工作损失260029元;3.违法没收的财产损失128828.52元,及支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4.支付精神抚慰金1800000元;5.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恢复公职办理退休手续;6.追究办错案人员的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2012年5月14日,安徽省高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宿州中院支付周炳然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返还周炳然124400元财产及利息52973.7元;宿州中院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周炳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0元,同时驳回周炳然的其他赔偿请求。


2012年6月6日,根据国家2011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每日为162.65元,按2191天×162.65元计算,安徽省高院作出了宿州中院支付周炳然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356366.15元的通知。


至此,宿州中院总共要向周炳然支付583739.85元。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由于各级政府财政状况均不一样,赔偿能力因地而异,有的地方难免存在捉襟见肘的状况。


来自安徽宿州中院的消息称,已再次向宿州市财政局申请支付该笔款项。由于赔偿数额较大,宿州中院建议,如果财政不能一次性支付,准备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予以解决。


“周炳然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6年,对其精神有损害,并造成了严重后果。”在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0元的理由上,安徽省高院赔偿委员会作了如此表述,“严重后果”有周炳然向赔偿委员会提交的证据支持,包括其子周天杰精神二级残疾证明、其女周姗姗自杀身亡原因的证人证言。


但周炳然对赔偿金额不满,他的要求是180万元,“湖南省沅江县农民的冤假错案,只一个孩子死亡,要求精神赔偿110万元。”


“此请求均无法律的明确规定。”对于周炳然提出的恢复公职、办理退休及追究办错案人员责任请求,安徽省高院解释,“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不符合国家赔偿法定的原则,亦应不予支持。”


“没有外界干扰,在‘赔偿法定’原则下尽可能考虑到周炳然困难的实际情况。参照民事标准,安徽刑事精神抚慰金,以8万元为上限。”安徽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胡宛平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说,“根据我们掌握的资料,这是自新的《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后,安徽省最大的一笔精神抚慰金,近60万的赔偿也是安徽最大的一笔国家赔偿。”


截至记者发稿前,没有任何人因为周炳然案件执法过错而受到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