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
标签
平反录(213)• 李化伟故意杀人案:“杀妻”冤判... < 首页
  • 平反录(213)• 李化伟故意杀人案:“杀妻”冤判死缓、羁押14年
  • 《社会经纬》      2015-09-06      阅读 7226

营口市检察院


▍来源 《社会经纬》


1986年10月29日下午4时许,辽宁省大石桥市水泥厂宿舍区发生命案,年轻的妇女邢伟被人杀死在家中,报案人是邢伟的丈夫李化伟。邢伟21岁,是大石桥食品厂的工人,她和李化伟结婚才6个月,已经怀有5个月的身孕。李化伟23岁,是大石桥水泥厂的工人。


案发后,大石桥公安局的刑警在下午5时赶到案发现场。惨案发生在李化伟夫妻的卧室里,刑警们发现这间屋子门窗完好,没有破门而入的迹象,当事人也没有任何财物损失,所以觉得窃贼进屋抢劫因而行凶的可能性不大;另外通过对邢伟的尸检又没有发现强奸的迹象,所以认为凶手应该是和邢伟非常熟悉的人。但是公安局调查了李化伟夫妇所有的亲朋好友以及当天到场的所有人,没有找到可疑的人。那么凶手到底是谁呢?由于丈夫李化伟是第一个进入凶杀现场的人,公安局逐渐把视线转移到了他的身上。


公安局认定邢伟遇害的时间应当在当天中午12时30分到下午2时30分之间,而在中午1时之前,只有丈夫李化伟和妻子邢伟单独在一起。公安局还在调查中了解到,就在这段时间内,李化伟家的录音机声音出奇的响,这个情况引起了公安局的怀疑。


公安局推断,录音机放得那么响亮,正好便于凶手行凶杀人,因而怀疑李化伟就是杀人凶手。不久,这个怀疑因为一个新的证据而进一步加大了:公安局从丈夫李化伟的衬衣领口上,提取到了妻子邢伟留下的喷溅型血迹。在一般的情况下,人在活着的时候,心脏跳动会对血液产生压力,而在压力的作用下,血才会从伤口里喷射出来,从而在别的物体上形成喷溅型血迹;而人在死亡之后,心脏停止跳动,体内的压力消失,一般就不可能存在任何动力压迫血液从伤口里喷射出来,因而也就不可能在别的物体上形成喷溅型血迹。所以公安局认为,真实的情况极可能是:当邢伟受伤出血,尚未死亡的时候,李化伟就在现场,因此他的领口上才有喷溅型血迹,因而李化伟声称他回家时妻子已经死亡,这极可能是在说谎。


面对公安局的指控,由于李化伟始终说不清楚喷溅型血迹的来历,所以大石桥市公安局在1986年12月19日,以重大杀人嫌疑逮捕了李化伟。这一结果出乎所有人的意料,李化伟的父亲李明齐和李化伟岳父邢玉义一家无论如何也不相信,李化伟会狠心杀害自己新婚的妻子和还没有来得及出世的孩子。


尽管家人无论如何也不相信李化伟就是凶手,但是在1986年12月21日,也就是在李化伟被逮捕的第3天,又从公安局传来更加出人意料的消息:李化伟自己已经承认了杀害妻子的事儿,原因则是他怀疑妻子有外遇,认为她怀的孩子并不是自己的。


办案人员还从李化伟口中得到了他行凶杀人的具体细节。1987年2月,作为邢伟命案的惟一重大嫌疑人,丈夫李化伟被移交到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官提审他的时候,李化伟却完全推翻了以前的有罪供述,声称自己是清白无辜的,先前之所以违心承认自己是凶手,是因为公安局对他实施了刑讯逼供。他的母亲杨素贞也指控公安人员对她也实行了长时间的逼供。


李化伟母子的翻供引起了检察院的注意,尽管公安局否认存在着刑讯逼供的情况,但是检察院在审阅李化伟卷宗的过程中却发现,李化伟的案子的确存在着重大疑点。刑警从作案凶器的菜刀上、李化伟家碗柜的把手上和录音机的磁带上这几个不同的地方都提取到同一个人留下的指纹;而且还从炕上提取到41码到42码的布鞋足迹,这些都不是李化伟的,但是公安局也无法确定这些痕迹到底是谁留下的。
  


由于疑点始终存在,案子就一直定不下来。在这样的情况下,营口市检察院请示了营口市政法委,政法委主持召开了有营口市公安局局长、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参加的“三长会议”,专门讨论李化伟的案子。 “三长会议”决定对李化伟提起公诉。1989年5月31日,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正式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立刻受理了这起案子,并且在1989年12月4日下达了对李化伟的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化伟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天,李化伟已经被捕近3年了。李化伟马上就上诉到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1990年1月9日终审驳回了李化伟的上诉,维持了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邢玉义夫妇感到不理解的是:法院既然认定李化伟就是杀人凶手,为什么不立即执行死刑呢?为了给女儿报仇,邢玉义走上了一条四处奔波的上访之路,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李化伟的案子存在着重大疑点,属于“疑案”。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由于担心放纵坏人,对李化伟做出了有罪的判决,这种做法就是“疑罪从有”。


这种“疑罪从有”的做法,在1996年《刑诉法》修改前,在我国司法机关是普遍适用的做法。论者指出,“疑罪从有”强调除恶务尽,更侧重于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安全,但是对于嫌疑人或被告的权益,则考虑得不是那么周到了。而更为严重的是,“疑罪从有”不利于对冤假错案的防范,所以1996年的《刑诉法》正式废除了这种做法。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鉴于李化伟的案子存在着重大疑点,对李化伟作出了留有余地的判决。法院这种留有余地的做法,却进一步坚定了李化伟为自己不断辩白的决心,他每年都要写无数封申诉信。1991年,李化伟的两年死缓即将到期,就在这一年,李化伟的申诉有了回音。


在这年的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了调查函,要求原审法院重新核查李化伟的杀人案。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化伟一案进行了重新复查,但是法院认为李化伟拿不出新的证据,无法证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是错误的,因而驳回了李化伟的申诉,可是同时却在1992年对李化伟实行了减刑,从死缓改为有期徒刑19年,但是李化伟的申诉仍然没有停止过时间在不断的申诉中点滴流逝,1996年,李化伟入狱已经快10年了。


在不断的申诉中,李化伟痛感法律知识十分缺乏,从这一年开始,他一边坚持申诉,一边在监狱中自学起大专法律课程。1999年,经过3年的学习,李化伟拿下了大专法律学位。通过法律学习,李化伟了解到,除非有新的证据或者是真凶出现,否则自己的一切努力都是徒劳的。但是此时李化伟入狱已经有13个年头了,往事如烟,要再找寻新的证据可以说比登天还难。


李化伟几乎完全陷入绝望之中了。而就在这个时候,2000年7月,却发生了一件令李化伟做梦都没有想到的事。2000年7月,大石桥市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张恩惠在审问一个名叫江海的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发现了一个令他十分吃惊的情况。2000年7月3日,大石桥市公安机关破获了一起杀人抢劫案,这起案件是1988年8月19日发生的,这个案件破获之后,刑侦人员对犯罪分子进行了深挖,7月20日,这个犯罪分子又供述了另外3起杀人抢劫案,其中有一起就是1986年10月29日邢伟被害案。而张恩惠副大队长14年前恰好是邢伟命案的现场痕迹检测员。按照规定,刑事案件在破案后一定期限之内就可以销毁有关证据了,但是由于张恩惠对于李化伟就是杀人凶手的结论,一直持怀疑态度。所以他并没有销毁证据,而是一直精心保留着凶杀现场的痕迹档案。


张恩惠也没有想到,自己精心保留下来的证据,果然在漫长的14年后派上了用场:江海的指纹和14年前警方从录音机、菜刀和碗柜上提取的完全吻合。营口市政法委在得知这一情况后,成立了专案组,对李化伟的案子进行全面核查。最后终于弄清了1986年10月29日邢伟遇害的真相。


江海是营口市大石桥人,他是李化伟的邻居。1986年江海只有17岁,还是一名职业高中的学生。1986年10月29日那天中午,学校放假,江海在同学潘大海家看完黄色录像之后,在小饭店喝完酒,就骑车回家了。到家之后不长时间,就到隔壁李化伟家串门,当时李化伟家没锁门,他就进去了,准备非礼邢伟,遭到了邢伟的拒绝,由于邢伟扬言要告发他,情急之下的江海从碗柜里拿出菜刀,残忍地将邢伟杀害了。当时的时间是1986年10月29日下午2时左右。江海的落网证明了李化伟的清白。那么既然李化伟不是凶手,他的领口上又怎么会有邢伟遗留下的喷溅型血迹呢?专案组在调查中了解到,当年李化伟曾有抱动邢伟尸体的举动,而且在李化伟的抱动下,邢伟的尸身坐了起来。


专案组根据这个情况,做了多次实验,最后推断:可能是邢伟死后腹腔内还有残余的气体,当尸体坐起挤压这些气体的时候,就对血液形成了一定的压力,才导致尚未凝固的血液从伤口喷射而出,从而形成了喷溅型血迹。一个疑点使李化伟家破人亡蹲了14年监狱,而江海行凶杀人后却逍遥法外。一个好人被冤枉了,一个坏人却被放纵了。而这个被放纵的江海,在这14年岁月里,又先后杀害了3名年轻的女性,直到2000年7月落入法网,14年来江海一共杀害了4条无辜的生命。


李化伟得知这个消息的时候,还正在监狱中服刑,当时正值2001年春节前夕,他已经在监狱中度过了15个春秋了。2002年6月25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下达了李化伟的无罪判决书。而负责领导李化伟平反工作的,正是当年支持对他作出有罪判决的王成友副院长。2002年8月16日,李化伟在当地公安机关重新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也就在这一天,他正式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要求国家赔偿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