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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反录(218)• 吴大全抢劫、故意杀人、窝藏案:蒙冤入狱见真凶 反以其他罪关押
  • 新周报周末版       2015-09-08      阅读 2873

浙江高院


▍来源 新周报周末版


如果蒙冤入狱后,吴大全未在狱中撞见真凶,那么,并未杀人的他,注定将要在高墙内消耗掉至少20年时间的生命历程。


幸运的是,命运之神给了吴大全一次自我拯救的机会——二审被判死缓的他,在狱中撞见元凶。真凶主动坦白,真相得以大白于天下。


2010年10月底,一则题为“浙江高院制造第二个赵作海案”的帖子,出现在国内一些知名社区、BBS、博客、微博上。


网帖称,当时省高院主审此案的法官名叫杨灵方,现任高院立案二庭副庭长。冤案发生以后,主审法官杨灵方受到的处罚只是被扣点2分,而这一处罚与浙江高院规定迟到3次,以及提审犯人时抽烟,所受到的处罚完全相同。


知情人透露,浙江高院相关领导发现帖子后,专门要求浙江省公安厅“缉拿发帖人”,理由是帖子“泄露了国家秘密”。随后,在许多网站,帖子皆莫名其妙地“打不开了”。奇怪的是,浙江省有关部门既没有出来“澄清”,也没有“承认”。浙江高院是否“制造了死刑冤案”,一时成为一个悬案。


2010年10月27日,《新周报·周末版》记者赶赴浙江,对此事展开调查。


网帖认为,死刑冤案发生后,为避免 “死刑犯”被释放后向新闻界伸冤,造成如同河南赵作海冤案一般的舆论,竟然以其他罪名继续关押“死刑犯”,让其无法申冤。


“确有此事。”浙江高院宣传科张兴平告诉《新周报·周末版》记者,“但主审法官杨灵方因公外出不在办公室,所以不能接受采访。”


张兴平转述杨灵方的话说:“案件已经得到妥善处理,没有留下任何后遗症。”


2006年9月3日,浙江省慈溪市长河镇垫桥村。


当日下午,来此地打工的吴大全和史毕幺买好了次日去广州的火车票。随后,吴大全到长河镇和朋友告别。当晚“有点喝高了的”吴大全回到出租屋时,已是凌晨时分。


那天晚上,垫桥村桥头商店的店主沈秀云被人砍死在店内。


睡梦中的吴大全被史毕幺的电话叫了起来,因为有外人在,史毕幺对他说,到外面和他说件事儿。出去后,史毕幺告诉吴大全他杀人了,“把桥头商店的老太婆砍死了”。史毕幺告诉他,9月3日晚,他和陈全(真名班春全)吃饭的时候喝了点酒,借着酒劲儿,预谋抢劫。


史毕幺要拉着吴大全去网吧上网。吴大全因为想睡觉没有答应。后来,吴大全对史毕幺说:“公园那里有个长椅可以睡觉,你骑着我的自行车去吧。”


第二天一早,吴大全到史毕幺同在垫桥村打工的二叔史文学家取了300块钱。随后和史毕幺到余姚搭上了去广州的火车。


在火车上,史毕幺向吴大全详细讲述了他的作案过程,并告诉吴大全,砍沈秀云的刀被他扔到了小桥旁边的水井里。


2006年9月7日,慈溪市警方将史毕幺和吴大全抓捕归案。归案后,史毕幺由于是未成年人,被另案处理。


2007年2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吴大全有期徒刑12年和死刑,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蹊跷的是,吴大全从未承认过“杀人”。开庭时,他大声喊,我没有杀人,但法官未给他申辩的机会。


起诉书说,2006年9月3日下午,暂住宁波市下属的慈溪市长河镇垫桥村的吴大全伙同史毕幺(另案处理),预谋抢劫同村经营小店的沈秀云。次日凌晨1时许,吴大全踹开木门,史毕幺进入店内持菜刀威胁沈秀云交出钞票,沈呼救,史毕幺在沈头部猛砍一刀,致沈倒在床上,两人仓皇逃出小店。吴大全害怕沈事后认出自己,为灭口,指使史毕幺务必将沈杀死。于是,两人返回小店,史毕幺再次入室用菜刀在沈的头上猛砍数刀,致沈死亡。“吴大全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为灭口又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


尽管吴大全从未认罪,但判决书还是认定“吴大全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吴大全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宁波中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宁波市检察院的起诉书并无二致。因为史毕幺是未成年人,所以吴大全成了主犯。法院在判词中说,“吴大全虽未准备犯罪工具,也没有直接致人死亡,但其积极实施抢劫,又指使未成年同伙将被害人杀死灭口,犯罪性质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当法院宣布判决内容的时候,站在吴大全身后两名法警下意识地向前走了两步,扶了吴大全一下。吴大全冷静地回头对两个法警说:“不用,我扛得住。”


只有初中文化的吴大全,以为判处死刑后,立马就拉出去枪毙,所以,他已经做好了赴死的准备。同监室的狱友也认为,他这个罪得“抵命”。而远在贵州老家的母亲,也为儿子准备好了棺材和寿衣。而他的哥哥,因为他“杀人犯”的罪名,羞于前来探监。


在律师帮助下,吴大全上诉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鉴于直接持刀杀人的不是吴大全,而是未满18周岁的史毕幺,吴大全的作用要小于史毕幺,二审改判吴大全死缓刑。


吴大全并不知道二审何时审结,他没有参加庭审。吴大全上诉后,浙江高院却没有开庭审理,而是进行了书面审理。


2006年5月31日,时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宣布:6月1日起浙江省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公开审理。但2007年进行死刑二审的吴大全案为什么没有开庭审理呢?记者多次拨打杨灵方法官的电话,试图求证这一说法,但杨灵方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网帖认为,杨灵方在高院刑庭“以每年最高办理70余件死刑案件著称,浙江高院一般资深刑事法官最多每年办理不到30件。此案杨灵方审理时,草草了事,认定吴大全抢劫杀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之所以改判吴大全死缓,是鉴于直接持刀杀人的不是吴大全,而是未满18岁的史毕幺,吴大全的作用要小于史毕幺。”


浙江高院改判吴大全为死缓的判决书编号是“(2007)浙刑一终字第75号”,下发日期是2007年6月29日。浙江高院的终审判决与网上帖子的内容基本一致。终审判决后,吴大全被投入浙江省第四监狱服刑。


一个由死刑到死缓的冤案,就这样被坐实了。


吴大全被抓捕的当天,就举报说,凶手是班春全。但办案民警并不相信他,而是让他坐在铁凳子上,双腿向前伸直,并用力向前拉,“不知道挨了多少个耳光”。


有一次,有个警察提审,告诉吴大全说,史毕幺都承认了,是和你一起杀的人,这是你的笔录,签字吧。笔录写的什么,吴大全根本没有看清,就签字了。这个签字,后来被法院认定为“吴大全对抢劫和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慈溪市检察院,慈溪市检察院又将案件上呈宁波市检察院审查起诉。面对检察官的提审,吴大全坚决否认参与了杀人、抢劫,并举报说,凶手另有其人。


案件曾一度出现转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曾按照吴大全的举报,查找班春全,但没有找到,故认为,吴大全撒谎了。侦查机关的另一个依据是,吴大全对整个犯罪过程陈述的非常详细,不听信吴大全“是从史毕幺处听来的”这一辩解。


开庭时,吴大全要求和史毕幺“对质”,但法院不让:既不让吴大全在法庭上说话,也不让对质。法官指令:问什么,就答什么;不问的,不许说。


记者查阅相关案卷材料,发现法院对吴大全定案的证据有两个:一是吴大全自己的“有罪供述”,二是史毕幺的供述。这两个证据都是口供,而且口供中还有多次“无罪供述”,法院仅凭两个人的口供就判处死刑,浙江当地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认为,“实在是太危险了!”


“人命关天,判案怎能仅凭口供?”这名律师分析说,“吴大全和史毕幺,开始都供述,是班春全和史毕幺作案,与吴大全无关。警方先入为主,非要吴大全杀人的口供不可,我们不排除警方写好后,逼迫当事人签字的可能性。”


二审判决生效后,2007年8月17日,吴大全被送到浙江省第四监狱服刑。在经历“屈打成招”,一审丢命,二审保命之后,吴大全竟然在监狱里碰到了班春全。此时,班春全已因为另外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判处死缓刑。


“你自首吧!”这是吴大全见到班春全后说的第一句话。网帖说,“班春全唯恐其与史毕幺共同杀害沈秀云的罪行被吴大全揭发,迫于压力,主动坦白了参与抢劫并杀害沈秀云的犯罪事实”,与实际情况基本相符。


2009年10月14日,浙江高院下发“再审决定书”。两周后,高院下发裁定书,撤销关于吴大全死刑和死缓的一二审判决书,发回宁波中院重审。但裁定书没有提及班春全自首情节,也并未说明为何错判。案件层层“发回”到慈溪市公安局。


吴大全死刑冤案在浙江省公检法系统引起很大震动,但有关部门下发内部通知,不准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按照网帖说法,吴大全冤案发生后,浙江高院为避免吴大全释放后向新闻界伸冤,造成如同河南赵作海冤案一般的舆论,竟然以其他罪名继续关押吴大全。


吴大全的死罪没了,“活罪难免”。2009年12月,慈溪市公安局以窝藏罪对吴大全立案侦查,今年1月20日,慈溪市检察院以窝藏罪对吴大全提起公诉:吴大全得知史毕幺、班春全杀害了女店主的情况下,和史毕幺一起找到班春全商议逃跑计划,并帮助史毕幺实施了转移自行车、给其叔父报信等行为。


2010年3月12日,慈溪市法院以窝藏罪判处吴大全有期徒刑4年零4个月,主审法官是胡慧。


吴大全认为,检察院和法院只考虑到他在史毕幺和班春全案中的窝藏情节,没有考虑到他的感受和案件的实际情况。他想提出上诉,但最终放弃了。因为“一个法官说,窝藏罪情节严重的刑期是3年以上,10年以下,如果上诉,就判他10年。”看守所里的人也劝他,反正还有11个月就到期,表现好点还能减刑。吴大全自己也觉得,“他们”不会让他过去的几年刑“做冤”的。


在一份没有发出的上诉书中吴大全提到:我对窝藏罪的罪名没有异议,只是这个罪名指控来的太迟了,让我蒙受了太多的冤屈,留下了一生的痛。


2010年8月10日,吴大全假释出狱,被法院安排到慈溪市振成机械有限公司“打工”。一个死刑冤案,竟以这种方式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