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辩护律师网消息 张某某系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分管企业登记、企业营业执照发放工作。检方指控,张某某明知部分企业不符合企业登记条件,利用手中权力向相关企业核发营业执照,其行为构成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仲若辛律师依法接受委托,担任该案一审辩护人。该案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从轻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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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403条规定,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