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某,泗洪县国土局原副局长,2008年7月因涉嫌受贿罪被起诉至泗洪县人民法院。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仲若辛律师依法接受其亲属委托,担任该案辩护人。
仲若辛律师经大量的调查取证后认为,薛某某购买商品房及营业店铺的价格均为正常市场价格,比有些同样类型房屋的销售价格甚至更高。据此,仲若辛提出了其购买商品房的行为并未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并未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因而其行为依法不构成受贿罪。一审法院对辩护人提供的大量原始证据视而不见,对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护的意见未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据此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后薛某某提出上诉。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薛某某购房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09年1月将该案发回重审。泗洪县检察院见其指控的所谓以低价购房方式的受贿指控不能成立,但为了达到将被告人定罪的目的,转而将薛某某收受他人的购物卡一万余元的行为重新起诉。而这些收受他人购物卡的行为在一审判决前业已被该院公诉部门否定,未予起诉。2009年3月,泗洪县人民法院据此做出重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薛某某收受购物卡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目前被告人薛某某已被从看守所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