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辩护律师网消息 仲若辛律师办理的李某某贷款诈骗案,经过两次开庭审理,于2012年4月18日宣判。被告单位南京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使用虚假的机动车销售发票、虚假的机动车登记证等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人民币4546.5万元,情节严重。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该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李某某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仲若辛律师提出被告人李某某是从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人民法院对仲若辛律师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从轻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