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其他章节或条文中,规定了一些安全事故如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失职犯罪如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等罪名。这些犯罪很多是从修订前的《刑法》有关玩忽职守罪中分离出来的,这些犯罪与玩忽职守罪相同之处在于: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客观上都有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行为,且都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但区别也是明显的:
(1)主体不同。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其他玩忽职守性质的犯罪的主体,则不一定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侵害的客体不同。玩忽职守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其他玩忽职守性质的犯罪则不是,如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
(3)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玩忽职守犯罪的行为发生在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中,而有关玩忽职守性质的犯罪行为发生的场合往往带有明显的专业性、行业性,如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发生的场合是监管、看押、押解在押人员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