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江西省兴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工会主席危存茂,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90.5万元转贷他人,违法牟利18万余元,原审法院却以“无法确定数额是否较大”及“缺少主要证人证言”为由判决其无罪。经江西省兴国县检察院依法抗诉,这起错案得以纠正。3月19日,赣州市中级法院以高利转贷罪,判处危存茂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8万余元。
1997年2月中旬,危存茂与赣州市某银行的王学民约定,由危存茂贷款50万至100万元,王学民使用,最后结算资金回报率为45%左右,危存茂为牟取非法利益,在1997年3月至1999年1月间,编造贷款理由,先后8次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90.5万元,并自筹资金16.5万元,借给王学民炒股。后王学民共9次归还危存茂本利共计141.78万元,利率高达32.815%,危存茂除归还银行本息外,非法获利18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赃款21.5万元。
兴国县检察院以危存茂涉嫌高利转贷罪提起公诉后,该县法院审理认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是构成高利转贷罪的必要条件,18万余元是否属数额较大目前尚无相关法律规定,因本案无法确定被告人违法所得数额是否较大,所以无法确定被告人是否构成高利转贷罪,另外本案缺少主要证据即王学民的证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于去年12月4日宣告被告人危存茂无罪。一审判决后,兴国县检察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提请抗诉。
赣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危存茂在王学民允诺有高额利率回报的诱惑下,遂产生了转贷牟利的犯罪意图,1997年至1999年先后套取金融机构资金共计90.5万元转手他人,从中牟取高额利率。危存茂第一次贷款的行为发生在新刑法实施前,新刑法实施后的1998年初其收到信用社贷款30万元后,并未按贷款用途使用贷款,而是将该款继续转给王学民以牟取高利,其所为是1997年转贷行为的延续和追认,且其实际获利18万余元的行为均是发生在新刑法实施后,危存茂的上述非法获利超出了金融机构的正常贷款利率,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定性不当,遂作出改判。
法规档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001年04月10日08:52 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