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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校长贷款诈骗百万 换来徒刑十余载
    (贷款诈骗罪)
  • 法制网      2013-03-16      阅读 1147

法制网海南频道(记者 雪冰 通讯员 余德厚 林小丽)2012年10月8日,陵水县法院对原陵水县椰林镇雷丰小学坡留分校校长陈某犯贷款诈骗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贷款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七万元。

 

被告人陈某原系陵水县椰林镇雷丰小学坡留分校的校长。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于2011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11日被执行逮捕,2012年9月12日被提起公诉。2012年9月26日陵水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份至2011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利用管理学校公章之便,先后以本人或假借他人名义,虚构贷款材料向陵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诈骗13笔共计120万元。案发前向信用社归还了本金19.5万元,其余所骗贷款全部挥霍后潜逃。2011年12月15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某家具厂被北海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被告人陈某诈骗的13笔贷款,分别是以本人的身份证和陈某某的身份证,虚构贷款证明材料贷款诈骗2笔共计20万元;假借谢某某、梁某某等10人的名义和用他们的身份证,虚构他们的教师身份,虚构贷款用途、伪造教师职工工资明细表、工资收入证明、伪造签名等证明材料贷款诈骗10笔,以及欺骗曾某某等五人用五户连保的形式贷款诈骗1笔,共计100万元。截止到2011年4月21日,以陈某某、谢某某名义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已经归还完毕。所有13笔贷款只归还本金19.5万元、利息3.70773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材料骗取贷款共计120万元,案发前尚有100.5万元未归还,贷款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被告人陈某在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现该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