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7年4月和2008年3月,韦某使用假身份证,以经营服装生意和装修房屋为由,先后向信用社申请贷款共计4万元,并分别以其母亲和父亲的真实身份信息作为贷款的担保人。信用社经审核,认为韦某父母都是退休干部,每个月有稳定的退休收入,通过了担保人资格审核。
但韦某取得贷款后用于赌博挥霍一空,导致贷款到期无法归还。2011年案发后,父母代韦某清偿了贷款的本金及相应利息。
【争议】
对韦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一种意见认为,韦某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另一种意见则认为,韦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探究】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合同或证明文件或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而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韦某申办贷款时,虽然使用假身份证,并虚构贷款用途,但他以父母的真实信息办理贷款担保手续。韦某父母是退休干部,有稳定的退休金收入,在韦某无法清偿贷款时,其父母完全有能力代他清偿。事实也表明,在案发后,韦某父母也代韦某偿还了全部贷款本息。因此,本案认定韦某主观上具有诈骗贷款故意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行为犯贷款诈骗罪。
【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韦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