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正在和丈夫一起开家具厂的东光县大单镇农妇杨淑梅被当地法院以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两万元。2011年7月,杨淑梅拿到了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撤销了东光县法院对杨淑梅的有罪判决,宣告杨淑梅无罪。让杨淑梅想不到的是,那份《国家赔偿决定书》一直没有得到履行(本报2012年11月23日报道)。她的爱人孙连伟说,法律不能沦为“一纸空文”。
据介绍,根据那份《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国家赔偿决定书》,东光县法院应赔偿杨淑梅人身自身权赔偿金39140.75元。这份“决定书”是2012年5月3日作出的,明确要求“本决定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但让杨淑梅一家没想到的是,这份“决定书”至今仍旧停留在纸面上。孙连伟说,为了拿到这笔赔偿金,他多次找到东光县人民法院和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得到的答复是法院为杨淑梅的案子成立了“专案组”,重新全面调查。对此,孙连伟认为不管怎么说,也不能影响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执行,这笔赔偿金应该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支付。
另据了解,杨淑梅和孙连伟家中有病人,花费很大,夫妻俩面临着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经济压力。现在病人需要转院至北京继续治疗,花费会更大。此前,孙连伟专门找过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关领导,反映自己遇到的难处。随后,东光县法院给“专案组”借款两万元,将这钱用于给孙连伟生病家人进行治疗。孙连伟说,这笔钱是“应急钱”,他虽然拿了这钱但心里仍有些想不明白,那就是白纸黑字的《国家赔偿书》迟迟得不到履行,这两万块钱又算是什么性质的呢?在他看来,生效的法律文书必须得到履行,不然,还让老百姓怎么相信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