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被告人于某犯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一案。经审理,于某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据了解,于某于2005年12 月27日注册成立敖汉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36万元,使用敖汉旗新惠镇某村土地,经营育肥牛、奶牛。2007年至2011年10月期间,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开办养牛场需要周转资金为由,以支付利息,采取使用假的房权证、土地使用证做抵押或打借条等手段骗取87名被害人共计641.079万元。2010年1月22日、2011年5月9日、2011年9月1日,于某明知没有偿还能力,隐瞒其真实负债情况,谎称养牛、收玉米、购进育肥牛等理由,向敖汉旗三家金融机构分别骗取贷款10万元,共计骗取贷款30万元。2011年8月,于某将敖汉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女儿于某某。在将其公司的奶牛出售以后,于2011年10月6日潜逃,2011年11月15日于某在锡林郭勒盟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真实的经营和负债情况,明知没有偿还能力,以买牛、购进饲料、归还借款等为由,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至案发时给80多人造成600多万元的巨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负债真实情况,编造借款用途,骗取三家金融机构贷款3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应数罪并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诈骗罪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