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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起涉嫌贷款诈骗罪:坚持"疑罪从无"嫌犯被判无罪
  • 海南新闻网      2013-03-16      阅读 1217

海南新闻网8月24日消息:一起涉嫌贷款诈骗罪的审判,近日在乐东黎族自治县引起广泛关注。被告邵某已被无罪释放。法律界部分人士认为,没有完整的证据链界定刑事犯罪须慎重,本案判决体现了“疑罪从无”的现代司法理念。

 

嫌疑人被判无罪起风波

 

被告邵某是乐东九所镇新庄村委会老罗坡村民。1996年10月25日,邵某申请注册成立乐东宏盛水果种植有限公司。1998年8月,邵某以九镇新庄村民委员会的名义,向乐东土管局申请办理了宏盛公司与新庄村承包的708亩土地的使用证。其后,邵某以这片土地的使用证为抵押,为宏盛公司和他人向农行乐东支行贷款了85万元人民币。这85万元贷款至今尚未偿还。

 

2003年5月,乐东人大常委会在处理新庄村委会的群众上访时,发现邵某涉嫌采用了欺骗手段贷款。同年7月4日,该县人大法工委作出调查报告,建议乐东公安局立案侦查邵某涉嫌贷款诈骗罪的线索。邵某于2003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乐东公安局依法侦查终结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乐东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8月16日向乐东法院提起公诉。

 

据公诉人员指控,被告邵某使用虚假的合同和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8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依法提请惩处。

 

被告邵某及辩护律师辩称:邵某没有伪造假证;他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是真实有效的;邵某没有诈骗贷款的故意。因此,他的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2004年11月25日,乐东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判决被告人邵某无罪。消息传出后,有人大代表认为县法院的判决结果错误,显失司法公正,要求县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此案。乐东人民检察院对乐东法院提起抗诉。乐东人大常委会对关于县法院不公正判决邵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一案的质询案,两次责成法院作出答复。乐东法院接受质询,两次作出具体说明和答复。

 

今年6月23日,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经审查认为,乐东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今年7月14日,海南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海南检察分院撤回抗诉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回抗诉。海南中院支持乐东法院一审判决,此裁定为终审裁定。这意味着被告邵某将不必承担刑事责任。

 

“疑罪从无”是审判重要原则

 

有关方面律师称,根据刑事犯罪理论,构成贷款诈骗罪,行为在客观方面,须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以伪造的合同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主观方面,须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故意。两者缺一不可。在该罪的构成要件中,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前提,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

 

据乐东法院提供的案件材料显示,公诉机关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是省公安厅的鉴定。但控方提供给省公安厅鉴定书结论与被告提供给省公安厅的鉴定书结论截然相反,因此不予采信两份存疑的鉴定结论。在虚构事实、伪造合同等方面,缺乏证据,邵某的土地承包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公诉机关也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目的。

 

乐东法院有关人员表示,刑事责任是严重地剥夺人的自由甚至生命的最严厉的责任,丝毫马虎不得,如果贷款诈骗罪判决成立,定罪起点就是十年。但法院审理后认为,新庄村委会和宏盛公司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问题,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处理,而不能通过刑事法律关系来调整。

 

根据“疑罪从无”的刑事法律原则,乐东法院认为被告没有伪造合同,贷款不存在欺骗行为,不具有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当证据不充分时,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并无不当。